天津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详解天津住房保障新政策之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目前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哪几种类型? 答:目前,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面向拆迁家庭销售,有两种类型,一种是 向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居住房屋被拆迁的中低收入家庭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 房;另一种是对市内六区分散平房拆迁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中的被拆迁 家庭定向实物安置的经济适用房。 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带规划条件和户型标准、 带开工 竣工和入住时间、带销售对象、带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条件招标选址建设, 向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定向销售。 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对应的市政公用基 础设施建设和分散平房拆迁项目中的拆迁居民销售。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如何管理? 答: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定。 项目销售基准价格及最高 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 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
2011年北京市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条件
2011 年北京市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条件 两限房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 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 30 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 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 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 、成员中患有大病 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 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 旧城改造和风貌保 护、 环境整治、 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 已按京 建住〔 2007〕1129 号、 1175 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 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 放弃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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