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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目录变更

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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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目录变更
特种设备目录(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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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编辑修改 - 附件 2 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说明 一、修订特种设备目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以下简称《特种设 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款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 第 549号)第二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对特种设备目录 进行修订。 此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3号), 质检总局于 2003年 6 月上报了《关于制订特种设备目录的请示》 (国质检锅〔 2003〕165号),国务院于 2003年 7月批准了特种设 备目录。质检总局于

特种设备目录分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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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为 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分类解释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 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 的承压蒸汽锅 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 0.1MPa (表压) ,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1MW 的承 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 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 ·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 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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