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文安县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 年 05 月 25 日 文政〔 2011〕23号 文安县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 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 意见》)(冀政〔 2011〕28号)等政策要求和《廊坊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 法》(市政府令[ 2011]第 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房, 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限定套型和 销售价格,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准入、销售和监督管理, 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申请准入和销售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 市场运作、 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行政
文安县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 文安县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 深入实施“环境兴 县”发展战略,切实改善农村卫生环境,建设“硬、绿、净、亮、美” 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有村庄。 第三条 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县、乡(镇) 、村分级负 责,村庄实行专业管护队伍管理与农民群众自行维护相结合的办 法。 第四条 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县清洁城乡工作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由县清洁城乡工作领导小组乡 (镇 )村办公室负责统一指 导、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由乡(镇)和村具体实施。县财政局、 卫生局、环保局、建设局、畜牧局、农业局、国土局、水务局、交通局、 广播电视局、爱卫办、妇联、团县委等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能,协助 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村容村貌管理 第五条 村庄在入村口有标准村名标识,村庄街道整齐洁净, 临街住户实行“门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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