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03-02-28 实施时间: 2003-07-01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31号令 时效性:有效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 369号), 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 2003年7月1日起 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 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69号,以下简称《条例》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 “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联合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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