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
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 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 定销商品房属于完全产权的中低价商品房,城市房屋被拆迁居民在购买定销商品房后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权属清晰后上市交易。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物 价等部门协同做好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房屋年度拆迁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向各区人民政府下达建设任务。
商品房产购销合同
商品房产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购销 商品房事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以 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座落在 组团内 楼房 栋。建 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面积以 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为 准。 二、商品房售价为人民币 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电室、临时锅炉 房、道路、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建筑税和公证费。 三、付款办法: 预购房屋按房屋暂定价先付购房款 40%,计人民币 元,(其中 10% 为定金)。待房屋建设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付 30%。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时按实际 售价结清尾款。房屋建筑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缴。 四、交房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内将购房款结清。届时乙方若不能验收 接管时,须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费(按房价的万分之一/日计取)。 六、乙方从接管所购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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