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 法》,落实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强化危险废物日常监管,进一步 规范公司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各个环节,全面提高危险废物产 生单位管理水平,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保障环境安全。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单位。 第三章 术语 1、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4、集中贮存: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或性的集中贮存设 施。 5、容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总则 1.1 为引导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标 准 ,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政策将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本技术政策所称特殊危险废物是指毒性大、 或环境风险大、 或难于管理、或 不宜用危险废物的通用方法进行管理和处理处置, 而需特别注意的危险废物, 如 医院临床废物、多氯联苯类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电池、废矿物油、含汞 废日光灯管等。 1.3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阶段性目标是: 到 2005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贮存,有条件的 实现安全处置;实现医院临床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将全国危险废物产生 量控制在 2000年末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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