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规费锡政发〔2002〕273号
市 政 府 关 于 明 确 市 区 城 市 建 设 征 地 房 屋 拆 迁 安 置 房 建 设 规 费 收 取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锡政发〔 2002〕2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事关我市城市化战略的顺利推进, 事关现代化城市 建设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实施, 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 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 确保锡政发〔2001〕73号、锡政办发〔2001〕178号文和锡政办发〔2002〕 95 号文等文件的贯彻落实,现对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中的规费 收取问题明确如下规定: 一、凡经市建设局审核、 市计委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定的面积缴纳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规费, 二、无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市建设局审核、 计委立项的征 地房屋拆迁安置房面积和规费收取标准, 统一办理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 为城市房 屋拆 迁当事人提供可选择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 因实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 属物 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安置补偿, 是指在拆迁房屋中, 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按规定标 准折 算成货币款,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安置房的安置形式。 第四条 经政府批准, 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 建设工程项目性质未定的房屋拆迁, 应当 按本 办法实行货币安置补偿。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货币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被拆迁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采用货币安置补偿形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被拆除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货币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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