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 年 6 月 4 日国务院发布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 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 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 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
道路交通法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2)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交办发 [2007]436 号 2007-10-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部属有关单位: 现将《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和《交通档案 进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四章 验收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 理登记办法》和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 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第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交通部档案馆负责交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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