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石河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 程 名 称: 监 督 注 册 号: 监 督 单 位: 年 月 日 石河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站监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注册监督号 : 工程 概况 工程名称 办理监督 手续时间 年 月 日 报监时的 工程进度 工程类别 结构类型 工程造价 层数 地上: 层 地下: 层 工程规模 工程地址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检测单位 审图机构 监督小组 成员 监督 交底 (首会) 情况 日期 首次监督抽查的内容 结论 监督 抽查 (巡查) 情况 监督检查的频率 监督抽查的主要部位和工程进度 次 巡查结论 重要 分部 (部位 ) 验收 监督 情况 验槽 地基基础分部 主体分部 建筑节能分部 实体结构 检测及各项 功能性指标 试验的监督 情况 结构质量检测的监督情况 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规定 新建建〔 2002〕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程序的方 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 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监督,适用本 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 修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的方 针,督促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依法接受同级政府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的具体事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 督机构实施。委托机关进行委托,应当按照《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委托 规定》(新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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