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探讨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程实施过程中规划条件变更必须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许可;第四十五条规定竣工验收前必须向规划主管部门上报资料核实规划条件,只有核实合格才能组织竣工验收。但厦门市市政工程项目的批后管理却不够规范化,甚至缺失项目完工后规划条件核实的环节,造成了后续管理不到位,无法反映规划内容和实际施工之间的差异,可能导致后期工程与实际情况的冲突。
市政工程招标应把握的重点
随着国家的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的地位逐渐的凸显出来,各式各样的工程单位拔地而起,其中针对于政府的一些专业工程单位尤其突出。这也造成了这些工程单位水平的参差不齐,而政府在工程招标上就成为了政府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就目前来说,我国政府在工程招标上也存在很多的有待解决与把握的几个重点的问题;就市级政府机构工程招标的时候,一般的情况下,一些投标的工程单位必须是通过国家标准的工程单位。但是就这些单位,政府在招标的时候也是必须重视,也是要准确的把握的几个重点,已达到工程的完整施工与成功竣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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