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126号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26号 《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 1998年 6月 27日省人民 政府第 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 保护耕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居住条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粘土砖以外的节约能源、节约 土地并具有保温隔热、隔音、轻质、高强等性能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建筑墙体材料或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 科研、设计、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 领导,将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各级计划、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建筑业和建材业的 技术进步,推广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广州市建筑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 业政策,以非粘土材料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具有节能、利废、节土、轻质、高强 等性能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 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的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 )具体负 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从化市、增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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