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 23号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业经 2011 年 3 月 25 日市政府第 36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1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以下简称门面装饰)是指为达到一定的景 观效果,对建筑物临街外立面进行局部修饰处理的活动 , 包括对门面进行改造、 设置牌匾和标 识、搭建台阶等。 第四条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规划、房地、建设、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信阳门面装饰知识来自于造价通云知平台上百万用户的经验与心得交流。登录注册造价通即可以了解到相关信阳门面装饰 更新的精华知识、热门知识、相关问答、行业资讯及精品资料下载。同时,造价通还为您提供材价查询、测算、询价、云造价等建设行业领域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