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经济处罚制度
仅供个人参考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经济处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的其它规定,为了确保本公司的安全生产,严肃安全生产纪律, 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经济处罚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三) 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安 全生产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 造 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 使同类安全生产事故重复发生的。 For personal u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 225 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 2009 年 6 月 29日市人民政府第 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 9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王鸿举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 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行政问责、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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