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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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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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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确保建设 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 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 是指由水泥、 集料、水 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 在搅拌站经计量、 拌制后出售的, 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 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 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 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2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

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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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细则 2009-12-08 21:19:43 (已经被浏览 224 次) 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 2008-01-03 14:41 甬建发〔 2007 〕366 号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建设工程工效,根据国 家和省有关规范、 标准以及 《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 146 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和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但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房和本细则第八条所列建设工程除外。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 的监督管理。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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