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有偿使用金征收办法
1 深圳市土地有偿使用金征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完善土地 管理,调节土地收益,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全面实行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有偿使 用金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 土地有偿使用金征收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 体的征收工作由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 责。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主管部门 做好土地有偿使用金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计征原则】 土地有偿使用金的征收应遵循公 平、科学、高效、便民的原则。 土地有偿使用金涉及的有关房地产(土地)用途、面积 计算原则、优惠减免政策、年期修正系数,按照相关地价政 策及地价计算方法执行。 第五
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水法》明确的重要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的要求,加快健全和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推进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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