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24 16:57:18 [ 类别 ]:优惠相关产业规定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文 号: [93]浙政发 293号 颁布日期: 1993 年 12月 27 日 类 别:营业税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水利为社会、 社会办水利” 的方针, 加强水利建设, 加快水利基础产业的发展, 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现将征集办法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和对象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范围和征集对象按属地原则确定, 即在全省范围内, 所有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有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征集渠道和标准 1.城乡国有、集体工交、电力、邮电、铁路、烟草、建筑等生产性企业(含股份制企业 和“三资”企业) ,按销售额或营业额 2‰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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