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范文
烟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饰、市政、 园林、房屋修缮、古建工程等造价活动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建设监理企业 和相关人员,均适用本规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 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 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 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控制价、 投标报价等的编制、审核和造价控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 的约定、调整;工程经济签证和索赔;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
烟台海洋管区加强海底电缆管理
为了维护我国的主权和权益,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秩序地铺设和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国务院于1989年2月发布了《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5年来在当地政府、驻军、环保、水产、港监、邮电、电业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烟台海洋管区做为主管部门,做了大量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使管辖区的鲁北海域的海底电缆、管道的管理基本走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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