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02年 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本 市 历 史 文 化 风 貌 区和 优 秀 历 史 建 筑 的 保 护 ,促 进城 市 建设 与 社 会 文 化 的 协调 发 展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历 史 文化 风 貌 区 和 优 秀 历 史 建 筑 的 确定 及 其保 护 管理 ,适 用本 条 例 。 优 秀 历 史 建 筑 被 依 法 确 定 为 文 物 的 ,其保 护 管理 依 照 文 物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的有关 规定 执行 。 第三 条 市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负 责本 市 历 史
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从《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谈起
我国将来的立法工作主要面临的将不是新法的制定,而是大量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工作。我国即将进入\"后立法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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