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40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6]140 号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 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 第 1 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 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 ,不属于利息或 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专家解读: 利息应属于固定的无风险收益,如果非保本, 则不属于利息收益,应属于投 资收益。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 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4 点所称的金 融商品转让。 专家解读: 金融商品的核心性质仍属于商品, 对其征收增值税
京建施【2009】14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的通 知 京建施 [2009]140 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各参建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 施工的质量安全,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 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印发给大家,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 理意见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 为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管理,确保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的安全 和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的实 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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