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颁布单位公安部 /建设部 颁布日期 881003 实施日期 890101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 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设置交通标志, 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 地道和桥梁、隧道 引道须大于 50 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 50 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 2个;大于 500 个时,出入口不 得少于 3 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 10 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 7 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
22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试行 )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 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 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 GB5768-86《道路交通标 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 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 50 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 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 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 2个; 大于 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 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 10米, 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 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 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 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 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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