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03-02-28 实施时间: 2003-07-01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31号令 时效性:有效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 369号), 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 2003年7月1日起 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 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69号,以下简称《条例》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 “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
国务院令369号排污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69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 2002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第 5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年 7 月 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二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 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 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 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 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 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2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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