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废标条件
— 1 — 废 标 条 件 根据七部委第 30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导 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被定为废标的条件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应当当场予以拒绝,不得进入评标的条件, 在实践中有时被称之为无效投标或当场废标的条件; 第二类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的具体要 求约定的废标。 为方便评标,一般将第二类废标条件放在招标文件比较明显的规定要求 中,为了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类当场拒绝的条件可放在招标文件的 投标须知中。 一、投标文件应当被拒绝的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不符合投标邀请函回复内容的; 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2 — 第三十五条
考虑招标人对评标因素风险态度的施工项目评标模型
基于传统期望效用理论的综合评标模型难以考虑招标人对评标因素的风险态度,而这种风险态度会直接影响最终的评标结果。利用前景理论考虑招标人面临\"收益\"和\"损失\"时采用不同价值函数的特点,并与灰色理论结合,本文构建了一种新的施工项目综合评标模型。利用奖优罚劣的线性变换算子规范化各投标人的原始信息,寻求评标决策的正、负理想方案。根据累积前景理论和灰色关联度理论定义综合价值函数,建立最大化价值函数优化模型,求解最优权重向量,最终根据价值函数值大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通过施工项目的投标案例应用说明了该模型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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