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周律师:您好!我公司(系生产牛奶制品的专业公司)与登科畜牧科研所(以下简称\"登科所\")签订了良种乳牛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司向登科所购买良种乳牛合同金额共计100万元,货到30日内付款。合同同时约定,我司预付定金10万元。如发生违约,定金不返还,同时承担按照合同总额10%计算的违约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该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签订后不久,登科所将良种乳牛送交我司的养牛场,为此支付运费人民币1万元。登科所要求我司支付该运费,被我司拒绝。不幸的是,我司在收到这批乳牛后的第八天,因突发洪水乳牛全部被冲走。我司因此无力及时支付货款,所发生经济纠纷。
违约金基本问题的理解和适用——兼论《合同法》第114条违约金之规定
通过对国内外立法和学者关于违约金概念的比较,提出界定我国违约金概念的建议。同时指出,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我国违约金属赔偿性违约金。实践中,调整赔偿性违约金数额应有所节制,但对惩罚性违约金却应从立法上对其最高数额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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