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的决定 (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 议通过) 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决定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 条第一款 修改为 :“超过公路、公路 桥梁、公路隧道 或者汽车渡船的 限载、限高、限宽 、限长标准的车 辆,不得在有限 定标准的公 路、公路桥梁上或者 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 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 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 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 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 线、时速 行驶,并悬挂明显 标志。 ” 本决定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 后,重新 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保护工作及与公路保护有关的行为,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公路保护范围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及 影响公路通行能力和安全的建筑限界、地质条件环境。 第四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五条 公路保护工作坚持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依法保护 ”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保护工作 ,具体工作 由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 乡道的保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实施。 第七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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