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12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2 号发布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 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 代业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 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 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确其他海 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 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 技术政策和措施。 是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 研究和开发,提高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
8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2号公布,自同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989年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 代业 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 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确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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