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02 年 11 月 13 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4 月 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03 年 4 月 23日珠海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号公布 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建立健全科学、 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 序和组织实施程序, 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 保证工程质量, 控制工程造价, 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凡使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 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 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 行建设。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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