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建〔2014〕114号附件下载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全 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全 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 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3〕149号)和《工程质量治 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 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及实 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 要成立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 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 (一)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
2016年140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6]140 号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 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 第 1 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 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 ,不属于利息或 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专家解读: 利息应属于固定的无风险收益,如果非保本, 则不属于利息收益,应属于投 资收益。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 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4 点所称的金 融商品转让。 专家解读: 金融商品的核心性质仍属于商品, 对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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