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 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 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 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 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 作规范。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 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方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法院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工作程序、鉴定依据、鉴定方法、职业操守等各方面更为严格的要求,只有严格把控各个工作环节,才能保证最终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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