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
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 水保征费 [2013]001 号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办法》、《河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 治费计收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水利厅 财政厅 物价局 冀水农字[ 1994]2 号 1994 年 1 月 8 日)等有关规定,对 你单位 西桥梁风电场工程 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元(大写 元整),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于 2013年 10月 30 日前到 缴款,逾期不交,将按规定加收滞 纳金。 特此通知 征收单位: 2013 年 9 月 20日 开户行: 开户名: 账 号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对水电厂发电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1993年11月19日,财政部、国家计委以[93]财综字第158号文件向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发出通知,对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财政部、国家计委的《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考虑到发电企业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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