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 [1998]213 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我们 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附: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 知》(国发 [1998]23 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 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直辖市、 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 新建商品住房 (包括经 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
陕西省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陕西省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 使用管理, 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利益和住宅安全,根据《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 例》和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 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 独立工矿区的新建商品住宅 (含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 “商品住宅 ”)和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 (包括基础、 内 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 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居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 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管道、 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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