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使用流程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使用流程图 1. 首 期 住 宅 专 项维 修 资 金 的 数额 为 购 房 时 按当 地 住 宅 建 筑安 装 工 程 每 平方 米 造 价 的 5%至 8%缴纳。 2. 业主分户账 面住 宅 专 项 维 修资 金 余 额 不 足首 期 交 存 额 30%的,由市人 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 会同 同 级 财 政 部门 ( 业 主 大 会)制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第 165 号《住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管理办法》 为 了 加 强 对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的 管 理,保障住宅 共用部位、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的 维 修 和 正 常使用,维护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所 有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 有权人决策、政府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保障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 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 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 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 是指根据法律、 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 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 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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