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2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政策解读 按: 近日,市政府公布了《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270 号,以下简称 《办法》 ),全面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 理解、推动、监督《办法》执行,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联合作出 如下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原因 2002 年制定的《办法》(渝府令第 126 号)已公布施行 10 年,随着重庆经济社会发 展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 迫切需要在该办法基础上, 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 切实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社会公众对改善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强烈。 近年来,环境噪声污 染已逐步成为影响群众环境权益的热点和难点, 尤其是交通运输、 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 已经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因此,需要进一步强化源头预防、 控制传播途径和加强 对噪声敏感目标的保护措施,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政策解读 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和 谐社会建设的必要举措。2002年制定的《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办法》(渝府令第126号)已经公布施行10年,在防治环境噪声 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重庆经济社会发 展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出现了社会公众对改善声环境 质量的强烈要求,需要与上位法的规定衔接协调,国家和我市对噪 声污染防治作出了新的安排部署等新情况新问题,急需通过地方立 法加以明确,以巩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果,适应新形势的需 要,因此,市政府重新修改完善了《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渝府令第270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噪声污染防治的责任分工 《办法》细化了规划、环保、农业、公安、经信、建设、市政、 交通、文广、水利、国资、海事、民航、铁路等部门在噪声污染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政策解读 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和 谐社会建设的必要举措。2002年制定的《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办法》(渝府令第126号)已经公布施行10年,在防治环境噪声 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重庆经济社会发 展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出现了社会公众对改善声环境 质量的强烈要求,需要与上位法的规定衔接协调,国家和我市对噪 声污染防治作出了新的安排部署等新情况新问题,急需通过地方立 法加以明确,以巩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果,适应新形势的需 要,因此,市政府重新修改完善了《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渝府令第270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噪声污染防治的责任分工 《办法》细化了规划、环保、农业、公安、经信、建设、市政、 交通、文广、水利、国资、海事、民航、铁路等部门在噪声污染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3年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3年3月18日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1号)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1号)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
cpicehs法律法规 -1-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2002年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 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 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城乡规划,合理进行功能区布局, 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和区域开发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消除或减轻 环境噪声污染,改善本辖区声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噪
1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2013年2月1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3月18日重 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 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 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负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 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 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 能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 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年度目标任务情况的检查、督促 和考核工作; (三)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定期公布 声环境质量状况; (四)负责对工业噪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70号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3年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 市长黄奇帆 2013年3月18日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 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 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噪声污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 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 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 能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 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年度目标任务情况的检查、督促 和考核工作; (三)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定期公布 声环境质量状况; (四)负责对工业噪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号】重府令第75号 【颁布日期】1995-08-11 【实施日期】1995-08-20 【标题】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生活和人们在社 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 们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遵 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声环境质量负责,应将环境噪声污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70号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3年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3年3月18日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 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 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分
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7年10月9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 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贵阳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行政区 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噪声、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船噪声污染防治的监 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 治的监督管理。 建设、城管、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行业主
夜间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治理存在上下位阶法律冲突及法律规范适用混乱的问题。为应对这一问题,需要对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治理的法律规范中排放标准的具体适用范围、禁止夜间施工的时间段和区域重新进行审视。对夜间作业禁止行为的豁免情形进行剖析,理清夜间施工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从法律的适用上提出可增加补充性条款,以方便各地方根据区域特点进行完善,保证对夜间施工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修正 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预防和治理,保护 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 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 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 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生态环境的声 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 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形。 第三条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 为本、统筹规
1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本市人民 的健康及环境安宁,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 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生产经营、 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或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现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可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统筹规划、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 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2 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 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体 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 (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 生活、生态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形。 第三条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条例 时间:2012-01-01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 10月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 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 过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 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环 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 活、生态环境的声音。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 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中所 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并干扰他人生活、工作、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因从事本职生 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 规划,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 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 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生态环境的声 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形。 第三条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
对于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一定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我们不仅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对噪声进行治理,同时还必须要对城市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大力加强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宣传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才能够对城市噪声进行有效的控制,从而最大化的降低其危害,提高城市居民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城市不断发展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力度不断增强,建筑施工的噪声污染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问题。噪声属于主观的价值标准,所有影响他人的声都称为噪声,一种感觉性公害,是\"致人死命的慢性毒药\"。对于人的生活、学习、身心健康等方面,噪声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危害。而导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扰民的原由是较为复杂的,在如此严峻的环境污染状况下,找出解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噪声污染的问题便非常关键。
!" 山东环境 关于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探讨 !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王云龙 !青岛崂山区环境监理监测站郭凯华 近年来,随着各地区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力度的不断加 大,建筑施工引起的环境噪声污染越来越严重,与广大群众关 于安静休息环境的要求形成强烈的冲突,已经成为环境投诉 的热点问题,在一些地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投诉已经占环 境部门受投诉量的!"#以上,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虽然环 保部门在治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 力,在坚持每天$%小时值班随时处理投诉的基础上,还不定 期集中力量在施工季节进行拉网式检查,但效果并不理想,未 经批准的违法夜间施工屡禁不止,工地周围的居民颇有怨言, 对如何更好地解决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 环境监察实践进行了初浅的探讨。 一、造成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增加的原因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目前建筑市场
职位:夹具造价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文辑推荐
知识推荐
百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