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6
东莞市财政投资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 制数费率计提办法 根据国家财政部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财 建〔 2016〕504 号)的要求,为规范东莞市财政投资代建项目 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东莞市财政局制定了 《东莞市财政投资 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请代建项目委托单 位根据项目情况在代建方案中提出代建管理费取费建议, 报市 政府审定后执行。 附件:东莞市财政投资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 率表 附件 东莞市财政投资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普通类项目 特殊类项目(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 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类等项目) 费率 (%) 算例 费率 (%) 算例 工程 总概算 项目代建管理费 工程 总概算 项目代建管理费 1000以下 2 1000 1000×2%=20 3 1000 1000×3%=30 1
城市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政府投融资城市工程项目代建制是由建设方委托有资质的专门 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 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按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完 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其目的 是将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通过建设工程 的专业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从全国各地近年来的试行情况看,采用项目代建制能有效降低工程造 价和管理费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增加项目 实施情况的透明度,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由于代建制还处于试点和 摸索阶段,相关规定和制度还不完善,有些属于政策制度层面,有些 属于操作和技术层面,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代建管理费构成项目代建管理费是项目投资方依据代 建合同支付给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的
[硕士]政府项目代建管理模式下代建费费率研究(2010)——【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大学; 【学科专业名称】行政管理 【学位年度】2010 【论文级别】硕士 “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是近年来为适应现代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型项目...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工价[2011]18号 关于转发省造价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中介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造价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标准的通知》(苏建价函〔2011〕2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 执行。 附件:省造价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 费标准的通知》(苏建价函〔2011〕27号)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1年8月1日 抄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抄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苏建价函〔2011〕27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 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处(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 新修订的通知》 (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 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活动,应当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建设单位通 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 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 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服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 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在项 目建成后实施运营管理。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 建设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 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
第1页共13页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 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 的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 筑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 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 息管理办法》为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 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以下单位: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 (三)从事工程施工、工程拆除的企业; (四)基坑监测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 (五)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六)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 询、工程项目管理等机构; (七)其他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5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5月7日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 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
1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 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 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 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 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 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 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 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 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 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
杭财基[2010]779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 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 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 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 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 暂行标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 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 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 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标准。 一、适用范围 代建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 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 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 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 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 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 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局 深交[2005]5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章 代建单位条件 第四章 代建单位确定 第五章 代建合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 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 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试行)》。现予印发,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9月6日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 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等单位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并依据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 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等。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 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 效使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 等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并依据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预付款、 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等。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 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6〕118号 2006-11-1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建 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 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使用市财 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基本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2〕123号,2002年11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控 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 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 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 指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采用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投入等形 式投资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等社会基础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文化、教育、 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
东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 各镇区、各建设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 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东莞市城建规划局是城建档案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 作,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城建档案馆受市城建规划局委托,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 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镇区建
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府〔2007〕115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 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在职职工是指在本办法第三条所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黎桂康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绿化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 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城市规划区和各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 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5类: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及公共小游园、街道和广场的绿地、人行 道林带、花坛、绿岛等; (二)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 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
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4]192号 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30日修订,并于2004年10月2日予以公布。现 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4年9月30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 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代建制是现行的我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领域推行的一种新的项目管理模式。针对在工作中遇到的代建单位的独立费及代理费用等问题,与同行进行探讨。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代建项目越来越多,为了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并于2015年7月起实施。代建的定义和定性《办法》所称的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
海南某项目代建管理方案——项目概况 建设规模: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9.5亩,总建筑面积为6800平方米。建设内容:四层综合楼一栋 工期要求:本项目代建工期360天 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 2、项目代建管理原则 3、代建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代建管理职能分工表 ■主持代表符号*协办代表符号√参与代表符号 序 号 工作内容 项 目 经 理 总 工 程 师 项 目 副 经 理 土 建 工 程 组 造 价 工 程 组 综 合 管 理 组 水 暖 通 工 程 组 电 气 工 程 组 质 量 安 全 组 信 息 资 料 组 项目报批管理 1前期文件审批*√■*√ 2项目建议书 (已完成) 3 可行性 研究报告 4 建设用地规划 环评、地震 评审 其它审批*√■√*√ 5建设工程规划*√**■*** 6 落实市政条件 和手续 √■√√ 项目前期管理 1搬迁、安置(无) 2现场准备■√√√ 3详细勘察*√■√ 4 提出设计 任务书 *■*√√√√√ 5完成报建手续√√■√√√√ 项目设计阶段管理 1 设计方案招 标、
本文通过对目前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几点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是项目管理走向规范化、专业化的必然选择,避免了传统项目管理中存在的众多弊病,但代建建制在现阶段还没有得到有效推广,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职位: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副经理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文辑推荐
知识推荐
百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