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9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规范操作程序,明确相关要求,确保转制工作依法、扎实、平稳进行,根据《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特殊普通合伙制是2010年正式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被视为深化行业改革的制度红利。本文通过与有限公司制的对比分析,探讨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以及转制中注意的一些问题。在看到特殊普通合伙制对推动行业做大做强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协调转制的速度和质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月21日联合下发《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同时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从今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最引人注目的修订之一是取消了特区内设事务所“总量控制”的规定,这为有意在特区内开展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打开了希望之门。据了解,修订前的《条例》规定,深圳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需要,在特区内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总量控制”。所以最近两三年,要求在特区内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很难获批,以致大量的事务所只能以关外为注册地点。据统计,深圳市现有256家会计师事务所,其中有189家在关外,特区内仅有67家。
最近,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暂行规定》明确,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一种新生制度的出现一定是基于各利益主体对需求的相互博弈。本文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发展历程引出特殊普通合伙出现的合理性,重申特殊普通合伙是会计师事务所今后的发展趋势,并描述了现在此组织形式在我国不良运行状态和制度设计缺陷,从实体和程序两种制度安排角度提出了完善特殊普通合伙的措施构想,以期促进注会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当前,我国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都已经陆续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本文对该组织形式的优势和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针对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在转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科学界定合伙人的有限责任范围、完善职业保险和风险基金制度、完善对于特殊普通合伙的监管等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在股东限制、质量控制、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日渐显现出其制度弊端,难以满足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的形势需要,因此中注协出台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本文对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进行了比较,并提出完善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建议。
从我国启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战略以来,尽管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有很多措施和途径,但采用合理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对事务所做大做强显得尤为重要。国际\"四大\"会计师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精神,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帮助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指导转制事务所加强和规范内部治理,中注协于2011年11月11日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以下简称\"范本\")。范本重点对合伙事务所关注的合伙人条件、入伙与退伙、合伙人权利与义务、责任承
特殊普通合伙制这一新的组织形式于2006年正式走进中国,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在本文中,通过分析特殊普通合伙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发现特殊普通合伙制仍然现存的缺陷,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建议,以期为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核心竞争力提供一些帮助。
一、引言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普通合伙制的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在于: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确立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本文通过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分析,发现该制度在立法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最后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和走出去战略的有效实施提供参考。
最近,中注协举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草稿)》论证会。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研究咨询工作组参加会议。研究咨询工作组成员就《协议范本(草稿)》涉及的三大问题进行了讨论。一是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分类,包括合伙人的分类,与合伙人分类相应的出资、权能、分配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正在实施\"做大做强\"战略,无论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还是通过内生发展,都会涉及到新合伙人的加入问题。一方面,为了进入新市场或提供新服务,以及吸引和激励人才等原因,事务所必须提供晋升合伙人的机会;另一方面,新合伙人可能影响事务所未来的决策和发展。当新合伙人出现舞弊或过失时,其他合伙人投入到事务所的财产(甚至个人财产)会承担
近年来,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大都采取普通舍伙制形式,普通舍伙制体现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如何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解决生存和发展,就成为这种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给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带来本质的变化。从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上看,有限公司制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特殊普通合伙制是合伙人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合伙人胜任能力缺陷导致审计失败所形成的赔偿事实,要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从风险控制的主体和节点上看,有限公司制的风险控制是通过总分所架构,并设置相应部门和建立相应岗位责任实现风险控制,特殊普通合伙制则要求合伙人个人依赖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合作来控制,合伙人职责通过合伙协议相互承诺
文章对推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应在对合伙人的保护与对债权人、公众的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特殊普通合伙并非是合伙人的防风港与避难所;特殊普通合伙解决不了理念、管理落后的顽症;特殊普通合伙会加剧合伙人之间的矛盾;特殊普通合伙中合伙人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并不清晰。
2010年12月7日下午,中注协举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草稿)》论证会。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研究咨询工作组(以下简称研究咨询工作组)参加会议。董新钢副秘书长出席并讲话。
2010年7月21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随后,以中瑞岳华为首的几家本土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积极响应,相继顺利完成了转制工作。今年,即2012年5月10日,财政部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的浪潮影响下,会计师事务所也迅速成长。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满足市场经济业务需求的同时,也在不断推动自身行业的发展。但是在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期间,其监督管理方面开始显现出一系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我们浅谈在经济发展中,如何正确看待和解决会计事务所中监督管理出现的问题。
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是中注协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采取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开展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活动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以及各地意见,修改《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10号)第十三条之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改为: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按属地原则,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后,由省级财政厅、局(含深圳市财政局)批准,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在备案复审过程中,发现审批不当的,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报告财政部主管部长,由财政部主管部长决定是否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30日
职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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