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87 年 10月 3日 桂环委字 1987〃006 区计划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的工业、交通、水利 、农林、商业、卫 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改、扩基本建设项目和 技术改造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 第二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注意布局的合理性,符合城镇的总体规 划,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减少到最低的程度。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对 《建设 项目》进行厂址选择时,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参加,以便对《建设项目》的环境 保护要求与其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 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报批制度。 一、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 报告书 (表)的报批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进行 《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文号:交基建发(2007)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确保广西农村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有 序、快速、持续发展,按时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依据《公路法》、国家发展 改革委、交通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 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 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农村公路的实际,制 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广西“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通乡镇沥青 (水泥)路、通建制村公路(通达工程)、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 农村客运站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是指县城(或国省干线)通达乡镇或联网的沥
hse管理体系—hse-01-04-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中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1页共4页 **********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1目的 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明确职能分工,有效控制新的污染,防止生态破坏。 2范围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公司”或“公司”)所属各全资 或控股子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托管公司可参照执行。 3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全国人大常委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全国人大常委会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国务院 3.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05),中国海洋石 油总公司 4机构与职责 4.1化学公司安全环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 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建 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地方基本建设项 目、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本自治区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全部或部分 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基本建设项 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 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区地方基本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自治区、市发展和改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88号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 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执行。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 国家、省规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9-1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5号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4月1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交通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 响,促进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项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对环境 有影响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新的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是指对人体健康、周围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有害或者不良影响(包括潜在影响)的废水、 废气、废渣、粉尘、烟雾、恶臭、热污染、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噪声、震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建设等对环 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区域开发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设备更新)以及可能受到环境 影响的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四条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无污染或者少污染的要求。对产生的污染,国内不能配套解决的,应当同时引 进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五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必须遵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5号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29日省人民政 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强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利、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行 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项目实 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提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于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2003年12月15日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日环境保护管理条饲》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制 定本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没项目证用本办法。 海洋工程建没项日的环境保护臂理,按照(小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日,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开发建没项目,包括工业建 设项目和基础设鹰、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旅淤等非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区块栓开发 建设项目。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5号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29日省人民政 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强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利、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行 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项目实 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提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9-06来源:市环保局 (2003年12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工业建设项目和基 础设施、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旅游等非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 第四条从事建设项目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推行清洁生产,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减少对环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戴相龙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5号)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强 2007年8月28日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利、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 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后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1990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能源、交通、机场、水利、农业、林业、 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至建 设竣工投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依各自职责按以下程序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办 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指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建设项目)。 二、国家环保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招告书(表)的审批: 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 2.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3.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即总投资限额2亿元以上,由国家计委批准, 或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
阳黎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细则 驻地办各办室、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根据《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精神,为加强高速公路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项目建设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有效保护沿线 的生态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民生活环境,降低环境污染, 减少水土流失,制定《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 你们,望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阳黎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项目建设对环境造成不 良影响,有效保护阳黎高速公路沿线的生态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 境和人民生活环境,降低环境污染,减少水土流失,高速公路建设管 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交 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 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驻地办根据《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 法》的精神
广西壮族自治区 基层公共基础设施教育项目工程财务管理办法 区财政厅 区教育厅 2002年7月24日 桂财教[2002]30号通知印发 第一条 为保证我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教育项目工程 (以下简称“教育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项目工程”项目资金包括:自治区“教育 项目工程”专款、项目县配套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 “教育项目工程”资金的使用原则:严格按照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 设教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9号)中所确 定的项目计划,专款专用,确保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教育项目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自治区、地(市)、县财政开设“教育项目工程”资金专户。 (一)专户的设置 11自治区指定工商银行为“教育项目工程”资金
-1-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集团分公司发电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实 施办法》,促进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环保工作规范化,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两个等同于”原则做好环保管理:即 环保管理等同于安全管理、环保设施管理等同于发电主设备管理。 第三条环保工作的重点是应满足清洁生产、生态保护和水 土保持要求,保障环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生产过程中排放的 各项污染物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以及主要污染 物总量控制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还应满足排污许可要 求。对不能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必须进行治理和改造。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规定了公司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维护、 技术监督、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环境统计、检查考核等方面内 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1- 建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效控 制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活动,减少或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 污染,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工作环境,满足环境保护方面法 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环境管理工作程序,执行《程序文件》中“环境 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运行控制程序”。 第二章环境保护组织机构 第三条组织机构: 一、公司设环境保护领导组,由管理者代表任组长,公司相关 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环境保护办公室。 二、各项目部设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各业 务负责人任组员,并设专(或兼)职环保员。 三、各工班设兼职环保员。 第三章职责 第四条公司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法人主体,主要责任是贯彻 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办法、 制度;开展环境保护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
中铁十一局集团沪宁城际铁路工程站前ⅵ标 1 目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 编制依据⋯⋯⋯⋯⋯⋯⋯⋯⋯⋯⋯⋯⋯⋯⋯⋯⋯⋯⋯2 环境保护目标⋯⋯⋯⋯⋯⋯⋯⋯⋯⋯⋯⋯⋯⋯⋯⋯⋯2 环保管理具体要求⋯⋯⋯⋯⋯⋯⋯⋯⋯⋯⋯⋯⋯⋯⋯2 环境保护管理检查制度⋯⋯⋯⋯⋯⋯⋯⋯⋯⋯⋯⋯⋯4 施工环境污染的防治⋯⋯⋯⋯⋯⋯⋯⋯⋯⋯⋯⋯⋯⋯4 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5 责任追究⋯⋯⋯⋯⋯⋯⋯⋯⋯⋯⋯⋯⋯⋯⋯⋯⋯⋯⋯6 环境保护措施⋯⋯⋯⋯⋯⋯⋯⋯⋯⋯⋯⋯⋯⋯⋯⋯⋯7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目标⋯⋯⋯⋯⋯⋯⋯⋯⋯⋯⋯⋯7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与保证体系⋯⋯⋯⋯7 环境保护管理检查制度⋯⋯⋯⋯⋯⋯⋯⋯⋯⋯⋯⋯..8 施工环境保护措施⋯⋯⋯⋯⋯⋯⋯⋯⋯⋯⋯⋯⋯⋯⋯9 施工水土保持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 2016年7~8月,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了环境保 护督察工作。2016年11月17日,督察组正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反馈了督察意 见,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成立了以 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自治区主席陈武任组长,6名自治区领导任副组长,20 个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党委、政府于2016年12 月28日正式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 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将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提出的问题细化梳理 成七大类37个整改任务,逐一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措施、责任单位、督查部门 和整改时限,要求各级各部门全力以赴、全面整改、务求实效。目前,《整改方 案》全文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户网站公布。 《整改方案
<正>桂政办发[2009]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中油质安字〔2005〕3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建设 项目。 负责项目建设或者前期筹建工作的企业、单位、项目部(组)等,称为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并满足集团公司 hse管理体系、清洁生产技术政策和产品环境友好性能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涉及建设项目和重大投资的企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对规划实 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从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环境合理性、环境保 护措施,以及公众环境权益保护等进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68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 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 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三、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四、将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
职位:建造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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