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 修正后(红体字部分为修改或增添内容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从业人 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从业人 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修正前后对照 修正前 (红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 修正后 (红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 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 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 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 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 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 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 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 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 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 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5yx'^+].]+f0d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 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 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 的,依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来源:博安网发布时间:2015-4-2311:21:32 根据2015年4月2日《总局令77号: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 订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 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4月2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 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36号令77号令修改内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 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 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 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 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 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 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 责任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 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 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 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四、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作出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 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 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 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 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删去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规 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 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 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签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予以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1.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2.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0】36号 第1页,共14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 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 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0】36号 第2页,共14页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 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 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 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 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 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 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 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职位:幕墙安全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文辑推荐
知识推荐
百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