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9
1 乌鲁木齐城市规划管理局统一进件条件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 (技术成果送审) 建筑设计方案 (成果送审) 建筑立面色彩报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构筑物类)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构筑物类) 民房建设申请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道桥、市政构筑物、管线、荒山绿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道桥、市政构筑物、管线、荒山绿化)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4、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5、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 6、国家相关的各项技术规范 2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 一、办理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以划拨方 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范围 内,建设单位在
乌鲁木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规划期限和范围 (一)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规划远景至2030年。 (二)规划范围 规划区范围即市域范围,总面积13787.6平方公里,下辖七区一县。其中,中心城区总面积1507平 方公里,包括安宁渠镇、古牧地镇、铁厂沟镇、芦草沟乡、头屯河农场、三坪农场、五一农场、西山农场、 104农场和乌昌路街道办事处。 二、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一)城市发展目标 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乌鲁木齐市建成:我国西部中心城市、面向中西亚的现 代化国际商贸中心、多民族和谐宜居城市、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和区域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 (二)城市发展战略 (1)促进乌昌与兵地协调发展战略 强化乌昌之间、兵地之间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开发、城镇用地布局、产业分工定位、基础设 施共建等方面的合作,
-1-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包头市城市规 划管理条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会议 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18日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 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 区范围。 白云鄂博矿区、石拐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条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作者:时间:2005-10-2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城市总体 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三峡库区移民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土地利用和各项建 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由计划、建设和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的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9 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0年7 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城区和松花湖风景名胜区、北大湖滑雪场范围。 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区开发与旧区 改造、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合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题注】(1998年3月1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通过1998年5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通过,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的《关于修改、删除和停止执行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文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5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五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第二次修正)。 【文号】 【颁布单位】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1998/06/30 【实施日期】1998/06/30
1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管理,依法保障城 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 市规划法》)和云南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例。 第二条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 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和本条例。各级经济 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保 税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城市规划区的组成部份,也必须遵守 《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照《城市 规划法》和本条例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的区域:即城市市区、近郊 区;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工矿区、卫星镇和城市的水 源地、机场、交通枢纽、电力和通讯设施走廓地段和风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本) (1995年8月1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 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25日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0年5月31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2000年7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2年11月20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修改2003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已于2018 年8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2018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 会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8年8月28日 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 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 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
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时间:2008-7-2313:20:38 (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1991年6月8日公布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 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 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和本省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 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省情、市情,适应经济文化发展 水平,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 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 过1992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四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五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依法保障城市规划的实 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云南省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 建设,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城 市规划区的组成部分,也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依法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云南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城 市规划法》和本条例。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 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城市规划区的组成部分,也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照《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在编制城市规划时 划定的区域:即城市市区、近郊区;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工矿区、卫星镇和城市的水源地、 机场、交通枢纽、电力和通讯设施走廊地段和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
·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 2 ————————————————————————————————作者: ————————————————————————————————日期: 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城 市规划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 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县城城关镇、其他建制镇 的城市建成区、近郊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 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 政府在编制当地的城市总体规划中依法规定。 第四条郴州市规划建设局是郴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郴州市的规划工作,并对县(市)
1 印发《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第四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 (一)与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与惠州市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 (二)应当采用组团式的城市布局,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统筹兼顾、 (三)保持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有效控制人口密度。 (四) (五)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城 市规划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 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县城城关镇、其他建制镇 的城市建成区、近郊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 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 政府在编制当地的城市总体规划中依法规定。 第四条郴州市规划建设局是郴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郴州市的规划工作,并对县(市)城 市规划办(处)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郴州市城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市)城市规划办(处)负责管理本辖区(含各类开 发区)内的城市规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哈尔滨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 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 区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 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实施,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城 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部署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 第四条市城市规
―1― 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 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 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 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 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 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 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 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 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 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 ―2―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 关标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9年4月1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 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 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设有 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 实施城市规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作者从主管城市规划管理的实践出发,分析论述了城市规划管理与建筑创作的关系,与规划管理对建筑创作的影响,并提出改进规划管理以促进建筑创作的建设性意见。
城市规划管理论文 论题: 当前城市规划管理 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学院: 专业: 姓名: 学号: 城市的有效规划管理是是一个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合理布 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所以,要建设好一个城市,科学合理的城市规 划、统一适宜的布局管理,尤为重要。然而,我国目前的城市规划管理还存在诸多较严重的 问题。做好新形势下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已经成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详细阐述了 当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的有效措施。 所谓城市,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政治、经济、 文化的中心。所谓城市规划管理,是保证城市各项建设事业有秩序的、协调的发展,使城市 的发展建设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一系列有效举措。由于我国地域宽 广、人口众多,大中小城市分布极不平衡,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规划局 二○一○年十二月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2010-1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 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 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用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编制亦应符合本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 史传统风貌街区保护范围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第四 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划编制与技术规定的关系)控制性详细
-0-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 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
-0-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 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
职位:安证资料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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