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 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 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 (以下 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 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 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 不得将工程质 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 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 施、公共配套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6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 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 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 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5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40-2005,自2005年 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 5.2.1、5.2.2、6.1.1、6.2.1、6.2.2、7.1.2、7.1.3条为强制性条文(共15条), 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087号文《关于印发“二000~二00一年工程建设国 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 法》的通知 焦点上海房地产网sh.focus.cn2003年03月17日11:36焦点房地产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法(1993)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业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 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法第814号1993年11月13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 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 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 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 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 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 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 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 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 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 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 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 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 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 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部建法[1993]814号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 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 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 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
1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 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 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 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 综合验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 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 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建设部【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3年12月01日 【生效时间】1993年12月01日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 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而 制定的。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主要内容介 绍以供参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 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 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 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 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 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 现代管理方式。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 行的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通 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公布自1998 年3 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 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 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 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 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 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副主编: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 卞耀武安建刘左军刘淑强 贾静赵雷 目录 第一编绪论 第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三章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棗八届全国人大 常务委员会通过。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一百二十七人,对该法投赞成票的为一百二十三人, 有四人弃权,无人反对。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 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热情关注和积极支持。 建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为一九九八年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 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发包 第三节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最新修正) 法律(201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最新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最新修正)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 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 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 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 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筑许可2 第一节人员从业许可2 第二节企业从业许可4 第三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5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7 第一节一般规定7 第二节发包9 第三节承包12 第四章建设工程监理及中介服务13 第五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16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9 第七章监督检查22 第八章法律责任23 第九章附则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 公共利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及相关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筑许可2 第一节人员从业许可2 第二节企业从业许可4 第三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5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7 第一节一般规定7 第二节发包9 第三节承包12 第四章建设工程监理及中介服务13 第五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16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9 第七章监督检查22 第八章法律责任23 第九章附则31 ------------- ------------- 第一章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筑许可2 第一节人员从业许可2 第二节企业从业许可4 第三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5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7 第一节一般规定7 第二节发包9 第三节承包12 第四章建设工程监理及中介服务13 第五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16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9 第七章监督检查22 第八章法律责任23 第九章附则31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 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建设工程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副主编: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卞耀武安建刘左军刘淑强 贾静赵雷 ~2~ 目录 第一编绪论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3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3 二、立法指导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 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 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 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 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 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个人收集整理仅限参考 1/8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简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范围:建筑面积约㎡,装修工程,强电工程,弱电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给排 水工程等,具体见招标文件要求和施工图纸 i70gzitkwj 第2条工程造价及变更 2.1合同总价款含税人民币大写):元整¥)。其中不含税合同总价为:大写: 元整¥)。i70gzitkwj 2.2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如下: 固定合同总价款:本工程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现场情况要求范围内合同总 价包干包工包料),包括设计费、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措施费、总包管理费、配合费、临 时设施费、仓管费、运输
1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 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 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 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 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分期开发建设的可分期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
1/7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范围:建筑面积约㎡,装修工程,强电工程,弱电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给排水工程等, 具体见招标文件要求和施工图纸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2条工程造价及变更 2.1合同总价款含税(人民币大写):元整(¥)。其中不含税合同总价为:大写:元整(¥)。 2.2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如下: 固定合同总价款:本工程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现场情况要求范围内合同总价包 干(包工包料),包括设计费、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措施费、总包管理费、配合费、临时设 施费、仓管费、运输费、水电费、试运行费、合理利润、物业条件、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等一 切与本工程相关
职位:土建项目副经理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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