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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软件项目方案简介概要

2024-05-30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软件项目方案简介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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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相 关背景 2003年 6月 8日,国务院颁布了第 3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 , 《 物业管 理条例》 自 2003年 9月 1日起正式施行 , 明确提出 , 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 维修资金 ? 。 2007年 12月 4日,建设部、 财政部联合发布第 165号令 , 正式颁布了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 法》 ,并于 2008年 2月正式施行。 《住房专项维修资 金管理办法》对 维修资的征缴、 使用等均做了详细说明 , 将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提 高 到更高的法规层面。 在此之前 ,全国各地部分城市就本地区的发展现状 ,相继出台 了各自的物业管理 条例法规 , 其中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 , 各地也各不相同。目前主要存在两 种管理模式 :一是开发商代收代管 , 而后由成立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管理 , 二是 政府主管部门集中监 管 ,业主所有。 随着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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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 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 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 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 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 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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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 网址:http://www.***.***-1-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 心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 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 部16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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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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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4.3

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 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 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专项用于 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 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 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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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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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介绍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开发的目的及功能的实现,系统采用soa体系结构,实现了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的资金归集、资金使用、分摊计息等功能,为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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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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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讨论稿) 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 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就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做出如下 规定: 一、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危改回迁房、单 位集资建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由市建设委 员会按照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建筑平方米造价的8%测 算后予以公布,并适时进行调整。2008年2月1日起签订房 屋买卖合同的业主,交存标准如下:多层,100元/建筑平方 米;高层全现浇结构(含板式、塔式的高层、小高层),150 元/建筑平方米;高层框剪结构,200元/建筑平方米。 2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业主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的交存数额为本市房改成本价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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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联合签署《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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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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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示范文本)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1/12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1、本公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建筑区划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应急使用、业主自管、 存储等管理。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2、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 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 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3、本公约是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制定,规定业主在建筑区 划内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续交、应急使用、存储等涉 及业主共同权利义务事项,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本。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 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4、本示范文本中留空处应作填写,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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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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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京建物〔2009〕83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有关单 位: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 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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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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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字体:【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 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 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 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 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 屋顶以及户外的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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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 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 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 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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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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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 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 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 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 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 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 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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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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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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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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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9-11-12 京建物〔2009〕83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有关单 位: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 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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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 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含与商品住宅相 连的非住宅部分)、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 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 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 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 的基础、承重结构、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 门厅、楼梯间、走廊、非产权式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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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1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府办[2010]20号)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十三届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八日 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 新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厅、广 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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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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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于2008年2月1目起实施。办法规定,若发生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并没收违法所得。另外,还可并处挪用金额最高2倍的罚款。挪用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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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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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近日,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及使用作出规定。《办法》将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办法》要求,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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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联合签署《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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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联合签署《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联合签署《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65号,下称《办法》)。《办法》分为6章44条,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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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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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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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规程 4.5

苏州市城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规程

苏州市城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规程 ㈠、组织机构注册 .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机构注册 ①开发建设单位机构注册申请 登陆,输入相关信息并提交注册。 提交资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登记表(在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打印并盖章)。 (以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需校验原件。) ↓ ②市住建局受理审核,建立操作员 市住建局维修资金监管处受理审核; 开设开发建设单位用户名,建立操作员,烧制加密锁。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地址:苏州市锦帆路号室;电话 .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机构注册、建立操作员 ①物业服务企业机构注册申请 登陆,输入相关信息并提交注册。 提交资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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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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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4.4

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6]286号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房地局: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 理,针对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含公有住宅售后三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管 理情况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加强本市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 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进一步规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行 为 各区(县)房地局要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 严格规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决策程序,要通过指导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 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等,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并引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 会通过中介机构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需要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的,物业 管理企业应当编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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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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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4.4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 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 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以 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的有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及与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以下简称商品住宅)的购买人(以 下称购房者),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交纳商品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二、商品和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向市、区县房地局或由 市、区县房地局委托的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局)交纳 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将其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也应按 本标准交纳。 三、本通知发布后,商品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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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网上办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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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网上办公的通知——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网上办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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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软件项目方案简介概要文辑: 是尹贤青根据数聚超市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相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软件项目方案简介概要资料、文献、知识、教程及精品数据等,方便大家下载及在线阅读。同时,造价通平台还为您提供材价查询、测算、询价、云造价、私有云高端定制等建设领域优质服务。PC版访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软件项目方案简介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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