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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矿山安全、危化品安全、自然灾害防治、安全应急教育服务四方面需求,从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机械化与自动化协同作业装备、事故现场处置装备等16个重点方向(详见附件),遴选一批技术先进、应用成效显著的试点示范项目。 2100433B
聚焦5G、人工智能、工业机器人、新材料等在安全应急装备智能化、轻量化等方面的集成应用,探索“产品 服务 保险”“产品 服务 融资租赁”等应用新模式,构建生产企业、用户、金融保险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多方共赢的新型市场生态体系,促进先进、适用、可靠的安全应急装备工程化应用和产业化进程,以高质量供给促进国内安全消费,为有效遏制矿山、危险化学品行业重特大事故、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以及培育安全应急文化提供技术装备支撑。
示范工地、示范工程、安全文明工地 三者奖项的区别? --:示范工地和安全文明工地基本上差不多,都是指现场管理方面得当。 示范工程:是指整个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上都能达到较高水准
2021年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目前注册安全工程师在考的有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
薪资的涨幅跟单位业绩以及个人的能力有关系,安全工程师的整体发展趋势是很好的,所以安全工程师的含金量也会慢慢起来。
第一条 为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科研成果工程化应用,提升全社会本质安全水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序开展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应急装备是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提供的专用产品。应用试点示范范围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四大类突发事件涉及的行业或领域,具体包括自然灾害防治、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城市公共安全等。
第三条 围绕保障安全及四大类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需求,探索“产品 服务 保险”“产品 服务 融资租赁”等应用新模式,努力构建生产企业、用户、金融保险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多方共赢的新型市场生态体系,加快先进、适用、可靠的安全应急装备工程化应用。
第四条 示范工程申报和遴选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问题导向、重点突破,示范带动、有序推进,科学评价、注重成效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统筹示范工程管理工作,根据示范工程涉及行业领域,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实施要素指南(年度)》(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实施要素指南(年度)》),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动态管理等工作,指导示范工程有序开展。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组织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年度示范工程实施方向、要素条件与评价体系等建议,参与项目评审,对实施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等。
第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科技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和国家级行业协会负责组织项目征集、推荐上报、跟踪评价、示范推广等工作。
第八条 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主体应由产品生产方联合用户单位或金融保险机构等组成联合体,单一企业申报原则上不予受理。参与申报的单位应为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技术先进性、应用实效性、模式创新性、示范带动性等特点。积极支持“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技术装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灾害防治9项重点工程等国家专项支持形成科研成果的研发单位牵头申报。
第十条 申报主体登陆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http://safetybigdata.org)的在线申报系统,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符合当年发布的《示范工程实施要素指南(年度)》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与初步审核工作,联合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报送推荐项目。推荐意见及项目相关材料通过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的在线申报系统提交,纸质版分别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
中央企业、国家级行业协会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推荐项目。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认定过程包括项目遴选、跟踪评价和评估认定三个阶段:
(一)项目遴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委托专家委员会对推荐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遴选出若干项目作为示范工程候选项目,纳入跟踪评价范围。
(二)跟踪评价。项目推荐单位对示范工程候选项目开展为期6个月的动态跟踪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结合评价报告择优选择一定比例的项目作为试点应用项目。
(三)评价认定。试点应用1年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试点应用效果进行评价。对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对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具有重大应用成效的试点应用项目,认定为示范工程项目。落选项目可于次年进行复评。两次未通过的,取消试点应用项目资格。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项目的评审、认定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官方网站同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长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三部门或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示范工程项目名单。示范工程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对示范工程建设和推广予以支持:列入示范工程、试点应用项目名单的产品,将通过纳入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等方式予以推广;其中,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安全应急技术装备,优先推荐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鼓励地方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等政策支持示范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开展区域性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多级示范联动。
第十六条 对上报资料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其失信行为记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报资格,或撤销其项目命名。
第十七条 候选项目、试点应用项目、示范工程项目在跟踪评价、试点应用、示范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撤销其命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21〕5号)要求,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扎实推进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加强组织开展第2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的各项工作。
2021年6月30日,第2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结束。一个月来,全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紧扣“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主题,结合实际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特色活动,扎实推进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引导全社会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责任,防控安全风险,推动安全发展。
重点评述了中国CIMS应用示范工程10年的进展与经验;简述了863/CIMS主题工作的总体框架;提出了863/CIMS主题应用示范工程下一步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