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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10年11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皖政办秘〔2010〕160号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该《预案》分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预警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附则7部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印发的原《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39号)予以废止。

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基本信息

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应急预案

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2.2 指挥部职责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专家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信息监控

3.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3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急响应

4.3 较大、一般事故应急响应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避难场所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8 医疗卫生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7 附 则

7.1 宣传

7.2 奖惩和责任追究

7.3 名词术语的定义

7.4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5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6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7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7.8 预案管理

7.9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适用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制定预案应对处置,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指导。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专兼结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规划、整合资源,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另有规定的除外),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国防科工办、省政府新闻办、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等。

2.2 指挥部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决定启动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工矿商贸行业(不含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省公安厅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组织、指导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群众救济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转移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应对措施。

省环保厅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环境污染、核与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环境应急监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助和指导城乡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除长江干流以外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调集、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协助国家长江海事部门组织开展长江干流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

省农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渔业船舶、农机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河流、水库的水情、险情及泄洪等信息,参与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商务厅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省卫生厅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省政府国资委参与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省质监局参与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省旅游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旅游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国防科技工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参与、指导船舶工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统一协调事故灾难宣传报道,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省内相关保险机构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安徽安全监管局、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组织应急物资航空运输,保障空中运输通道畅通。

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电网设施的应急救援,做好应急救援中的供电保障。

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4 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审查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4)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信息监控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省安全监管局,并上报省人民政府。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3.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2.1 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

3.2.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3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3.3.1 事故应急响应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对应事故等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3.3.2 预警行动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事故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跨市级行政区划的事故黄色、蓝色预警公告,须经省应急指挥部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省应急指挥部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及时提请省应急指挥部提升预警级别。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和应急处置等级,分别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市级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及以下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发生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省级及以下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及时上报并接受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组织应急处置。

4.2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急响应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通报相关市、县;

(6)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4.2.2 应急决策

省应急指挥部接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对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指令省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省市;

(3)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省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6)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7)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8)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2.3 现场指挥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指定的省有关方面负责人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环保等部门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2)医疗卫生组:由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

(4)处置保障组:由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电力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疏散安置和生活保障组:由民政、商务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人员组成,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

(6)综合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工作;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灾难进展和处置情况。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另设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决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4.2.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 较大、一般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或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其制定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省有关部门予以指导。

4.4 信息发布

在省政府新闻办的组织下,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要经指挥部负责人审查,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4.5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省应急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省应急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省安全监管局归档,并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省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队伍保障

省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协调全省应急救援基地、队伍的建设工作,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4 物资装备保障

省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省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5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 技术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及省相关部门应建立省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8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9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附 则

7.1 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7.2 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名词术语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对全省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范围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建筑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民航机场、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事故;通讯、信息网络安全生产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

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来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领导人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6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部;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7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

7.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省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设区的市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中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是: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是: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企事业等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7.9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39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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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0〕1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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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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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文献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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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6页

个人收集整理资料, 仅供交流学习, 勿作商业用途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总则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 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 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突发公 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造成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或危及人以上生命 安全,或者人以上中毒(重伤) ,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万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 故灾难。 ()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 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 故灾难。 ()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 安委会)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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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 及时有 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 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社区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 作: 1、造成 3 人(含 3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 人 以上生命安全,或 1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 置 1000 人( 30 户)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安全 生产事故灾难。 2. 社区领导认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省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国务院安委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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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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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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