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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第五章 供水设施管理

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第五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户投资敷设的输水管、计量水表及其他表外设施,投入使用后交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供水企业在保证原投资用户用水需要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规划和供水能力,发展新用户和改造不合理的管网。

第二十五条 计量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供水企业应进行指导并负责正常维修、校验。因用户保护不善致水表、表箱损坏的,由用户承担修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擅自变动或启闭城镇供水管网中的计量水表、表外阀门、消火栓、管道等设施;不得在自来水管上直接装泵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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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PPR给水管

  • S5冷水管;规格(mm):140×12.7
  • m
  • 亚通
  • 13%
  •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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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R给水管

  • S5冷水管;规格(mm):160×14.6
  • m
  • 亚通
  • 13%
  •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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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R给水管

  • S4热水管;规格(mm):90×10.1
  • m
  • 亚通
  • 13%
  •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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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R给水管

  • S4热水管;规格(mm):110×12.3
  • m
  • 亚通
  • 13%
  •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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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R给水管

  • S4热水管;规格(mm):140×15.7
  • m
  • 亚通
  • 13%
  •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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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UPVC供水管

  • 外径200mm,工作压力6kg/cm2
  • m
  • 茂名市2007年1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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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UPVC供水管

  • 外径200mm,工作压力10kg/cm2
  • m
  • 茂名市2007年1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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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UPVC供水管

  • 外径20mm,工作压力16kg/cm2
  • m
  • 茂名市2007年1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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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UPVC供水管

  • 外径32mm,工作压力16kg/cm2
  • m
  • 茂名市2007年1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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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UPVC供水管

  • 外径50mm,工作压力16kg/cm2
  • m
  • 茂名市2007年1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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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管理

  • 建立设备实施管理体系,包含资产类别、资产类型、设备状态、设备位置以及关键程度等管理.包含设备设施操作管理、设备树、设备二维码管理等模块;设备设施管理是设备资产维护管理的基础,通过上述的功能构架合理的
  • 1套
  • 1
  • 光格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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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

  • PEDN50
  • 35m
  • 2
  • 欧洁利
  • 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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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

  • Ф16-Ф40 1.8MPaФ30×3.2 CPVC、UPVC日标平口 4m/条灰色
  • 8016m
  • 4
  • 锚牌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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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

  • #AC-097-30(长度30mm)
  • 3083根
  • 4
  • 伊奈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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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

  • Ф25×3.2 日标平口 4m/条灰色
  • 5376m
  • 4
  • 锚牌
  • 中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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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第四章 抄表收费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按月定日派人抄记用户计量水表读数,依数计收水费。计量水表与用户内部分表读数如有差额,由用户内部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用户月用水量不足水表底数的,按下表所列底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 计量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时,属用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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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口径(毫米) │ 15│ 20│ 25│ 32│ 4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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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 数(m3/月)│ 4│ 10│ 20│ 35│ 6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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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口径(毫米) │ 65│ 80│100│150│ 200│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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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 数(m3/月)│150│200│300│500│10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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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当月水费按前三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按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收。

第二十二条 用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水费,逾期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不足0.5元的按0.5元计收) 。拖欠三个月不交费的,供水企业有权暂停供水,直至缴清水费。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保证计量水表准确、可靠,误差不超过±5%。用户对计量水表读数有异议时,可要求供水企业校验。校验结果符合标准的,由用户交付校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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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第三章 接水

第十二条 用户接用自来水,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除单幢住宅用户外,还应提供接水场地平面图、设计图、用水量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进行接水施工。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接水工程需要破路和处理障碍物(下水道、煤气管道、电缆、拆迁等)时,由用户(或委托供水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费用。

第十三条 接水工程施工应符合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工程竣工后,应向供水企业提供竣工图,经验收合格后供水。

第十四条 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应分别装表计量。暂时不能分开装表的,由供水企业核定比例计算。任何单位不得实行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十五条 企业因新建、扩建、改建而需要增大用水量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供水设施投资补助费。

第十六条 城镇消防灭火用水,由供水企业列入营业外支出。消防演习需启用公用消火栓时,应通知供水企业计收水费。用户内部消火栓,可在水表旁加装跨越管和铅封消防专用闸门,火警使用后应报告启闭时间。

第十七条 用户发生房屋转让、移交、变更户名等事项,应向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要求停止供水的,应书面通知供水企业拆表,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八条 环卫、绿化、公厕、洒水、市政施工等用水,比照一般用户接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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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第五章 供水设施管理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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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第二章 供水

第七条 兴建城镇供水工程,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供水工程的资金,可以由国家投资、地方筹集、银行贷款、受益单位自愿集资以及供水企业自筹等。

第八条 供水企业应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工业、科研、卫生等单位需要特殊水质的,由用水单位自行处理。

第九条 城镇供水水压应保证城镇多数楼房的供水需要;城镇边缘地区的水压一般应不低于10米水柱。高层建筑、局部高地、远离市区以及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自行加压或设置储水设施。要求供水企业单独加压的,供水企业可收取加压成本费。

第十条 供水企业应保证正常连续供水。因维修、更新、改建工作需要临时停水的,应事先通知用户储水。生产工艺不允许中断供水的用户,应自备必要的临时供水设施。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经常对供水管网进行测压、测流、检漏,及时调整、更换不合理的管道和增设水库加压泵站,提高管网输配能力和服务压力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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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生产建设,保障人民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供水事业由建设部门负责管理。

城镇供水水源地、水厂及其保护范围,由市、县建设部门会同水利、卫生、地质和公安等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划和划定,并制定具体保护和管理措施,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条 以地下水为主要供水资源的城市,当地政府应确定水资源管理部门,对地下水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在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由供水企业统一供水。确需以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单位,应提出申请,经水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按批准的井径、井深和核定的水量进行钻井和开采,并装表计量,按国家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办法。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用水大户,可以核定计划用水指标,节约的有奖,超计划用水的,按国家规定加价收费。

第五条 制定自来水水价的原则是:生活用水,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生产和营业用水,按行业平均利润率原则制定。

水价的制定和调整,应严格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供水企业和接用自来水的企事业单位用户,凡有条件的,应当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供用水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严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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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造成城镇供水水源(包括地下水)污染的,由污染单位负责治理,并按《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用户擅自将自来水管道与其他水源连通混用的,供水企业可强制拆除连通管道;造成自来水污染的,参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城镇供水设施损坏的,由责任者承担维修费用和漏水损失。

第三十条 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接管用水、开启公用消火栓用水、变更计量水表位置或损坏计量水表铅封的,按所接水管流量计交水费。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造成停水事故或水质不合格的,按供用水双方订立的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由当地建设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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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第七掌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建设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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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第五章 供水设施管理文献

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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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43KB

页数: 7页

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监督管理, 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保 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 和《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 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 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 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 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 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 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 水。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主管本市的城市 供水工作。 市水利、建设、卫生、物价、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 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43KB

页数: 10页

1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 用水,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供水用水及其相 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镇供水用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保障安全、节约用水的原 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城镇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 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供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 鼓励开展供水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 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

城镇供水办刊成果

城镇供水收录情况

《城市观察》被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国知网)、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维普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万方数据库等收录。

城镇供水出版发行

据2020年1月5日中国知网显示,《城镇供水》共出版文献3882篇。

据2020年1月5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城镇供水》载文量为2921篇、基金论文量为79篇。

城镇供水影响因子

据2020年1月5日中国知网显示,《城镇供水》总被下载163568次、总被引3324次;(2019版)复合影响因子为0.184、(2019版)综合影响因子为0.115。

据2020年1月5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城镇供水》被引量为3232次、下载量为31378次;据2017年中国期刊引证报告(扩刊版)数据显示,《城镇供水》影响因子为0.35,在全部统计源期刊(6670种)中排第4494名。

城镇供水荣誉表彰

《城镇供水》杂志曾在北京市期刊评选中获“编辑质量” “办刊条件”“装帧设计”3个单项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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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首部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出台 明确各方责任

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至少每半年清洗一次二次供水设施……近日,河北省首部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出台。

按照办法规定,市、县政府要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利用地表水作为城镇供水水源,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要限期关闭并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至少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二次供水设施,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鼓励建设单位、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

根据办法,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阶梯水价实施要求进行水表出户改造。改造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城镇供水等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并实施。

此外,河北省还明确了供水单位的责任,不得擅自停供,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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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期刊领导

城镇供水现任领导

职务

姓名

社长、主编

徐维浩

主任

吴建平

广告部主任

于巍然

城镇供水历任主编

姓名

任期时间

李玉琪

1981年——1991年

金葆华

1991年——1996年

潘其栓

1996年——1997年

张忠祯

1997年——1998年

胡广仁

1998年——2000年

韩庆祥

2000年——2007年

徐维浩

2008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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