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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10年底,成功监理高速公路里程超过2200公里,其中特大桥30余座,包括淮河特大桥5座、福宁路跨海特大桥2座、长江大桥引桥1座,陕西禹阎高速金水沟特大桥(主墩高达102m)等;高速公路枢纽互通20余座;隧道工程100余座,里程超过100公里,其中山西忻阜高速凤凰岭隧道全长11.77公里。
路网及市政项目
除承接高速公路监理服务任务外,公司还积极参加省内外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及以下路网项目30多个,里程约800km,工程建设形式有BOT、BT及地方公路管理部门直接投资等;公司还不断拓展市政道路监理业务,承接市政道路80多项,里程超过150公里。
交通工程及机电工程
公司交通工程监理部承接了安徽省合宁高速公路、合巢芜高速公路、高界高速公路、界阜蚌高速公路一期、二期,蒙蚌高速公路、芜宣高速公路、芜湖长江大桥北岸接线工程、连霍高速公路安徽段、合徐高速公路、宣广高速公路、合安高速公路、安庆长江大桥北岸接线工程、徽杭高速公路、广祠高速公路、蚌宁高速公路、合六高速北环段、沿江高速公路、合淮阜高速、六潜高速公路、六武高速公路安徽段以及浙江省金丽温高速公路、山东省曲荷高速公路、福建省福宁高速公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奎高速公路等相关交通机电、安全设施、绿化、环保、小区建设工程的监理任务,并承担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皖通高速所辖路段的机电工程改造监理任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除承接省内的高速公路监理任务外,还积极拓展省外监理市场。监理业绩遍布全国十二个省、市、自治区。至2009年先后承接了合(肥)宁(南京)高速公路、合(肥)巢(湖)芜(湖)高速公路、沪蓉高(河埠)界(子墩)段、芜湖长江大桥北岸公路接线,世行贷款项目合(肥)安(庆)高速公路、连(云港)霍(尔果斯)高速公路安徽段、马(鞍山)芜(湖)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一驻地办及路面工程第一驻地办、安徽省蚌宁高速公路来安至明光段路基工程第二驻地办及路面工程第二驻地办、明光至蚌埠段路基工程第一驻地办、安徽徽杭高速公路、亳阜高速公路第一驻地办路面工程、芜宣高速公路、蒙蚌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二、六驻地办、路面第一驻地办、庐铜高速公路新建普济圩高架桥(第五驻地监理办)马芜高速公路、铜黄高速公路、沿江高速公路、宁淮高速公路安徽段、合淮阜高速公路、安景高速公路等省内已通车高速公路项目,独立监理里程超过1400公里;并承接了新疆世行贷款项目乌(鲁木齐)奎(屯)高速公路(西山驻地处及两个监理组),新疆奎屯至塞里木湖公路工程乌苏驻地处、第六、十一监理组、浙江金(华)丽(水)温(州)高速公路第五驻地处、浙江杭新景JLC1驻地处、福建福(鼎)宁(德)高速公路路基第四合同段及路面第三合同段、漳龙高速公路(漳州段)土建工程J4驻地处、陕西禹门口至阎良高速公路第五驻地办、陕西西柞高速公路第五驻地办、江西赣粤高速公路、江西昌九高速公路改造项目、贵州镇胜高速公路、山东曲荷高速公路第四驻办等省外已通车高速公路项目,独立监理里程超过500km。其中特大桥20余座,包括淮河特大桥3座、福宁路跨海特大桥2座、长江大桥引桥1座,陕西禹阎金水沟特大桥主墩高达102m等;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市10余座;隧道工程50余座,里程超过50公里。
公司除承接高速公路工程监理任务外,还积极参加省内外二级公路及二级公路以下项目20多个,里程近800km,工程建设形式有BOT、BT及地方公路管理部门直接投资等。
公司交通工程监理部承接了安徽省合宁高速公路、合巢芜高速公路、高界高速公路、界阜蚌高速公路(一期、二期)、蒙蚌高速公路、芜宣高速公路、芜湖长江大桥北岸接线工程、连霍高速公路安徽段、合徐高速公路、宣广高速公路、合安高速公路、浙江省金丽温高速公路、山东省曲荷高速公路、福建省福宁高速公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奎高速公路、安庆长江大桥北岸接线工程、徽杭高速公路、广祠高速公路、蚌宁高速公路、合六高速(北环段)、沿江高速公路、合淮阜高速、六潜高速公路等相关交通机电、安全设施、绿化、环保、小区建设工程的监理任务并一直承担安徽高速公路总公司及皖通高速的机电工程改造监理任务。
其中已完成的合宁高速公路获“中国十大公路工程”称号,陇西立交、沪蓉公路高界段、新疆乌奎高速公路、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合安高速公路(世行项目)、合徐高速公路、连霍高速公路安徽段、福建福宁高速公路(J4段)等项目在交通部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中被评为“优良工程”,其他已完工的项目也在各自省市的行政主管部门交工验收中全被评为“优良工程”或业主评定得分为“优良”及得分(90分以上),新疆奎塞高速公路乌苏驻地处及第十一合同段在完工项目评比中被评委“先进单位”;在南昌至九江高速公路技术改造项目中被江西省交通厅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监理项目陕西省金水沟特大桥被评为“国家工程银质奖”;北京至福州国道主干线安徽朱围子至西泉街公路项目获“2008年度公路交通优质工程二等奖”,其它工程在各项评比中也屡屡夺冠,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多年来,公司承监的项目无一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高级工程师62人,高级经济师5人,高级会计师2人,工程师240人。其中18人已取得交通部机电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经过交通部培训率达到95%。公司拥有博士生2名,
2000年,公司在乌鲁木齐市设有西部办事处;2003年在福建省设有福建办事处;2006年在深圳成立深圳分公司;2007年在北京成立北方分公司。
公司下属安徽省新同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具有房建乙级资质和市政丙级资质,主要承担了高界高速公路、合徐北高速公路、合安高速公路、徽杭高速公路、亳阜高速公路、滁宁高速公路、连霍高速公路、合巢芜高速公路办公楼、服务区及收费站房建及广场道排工程监理工作,另外还承担了皖通产业园研发楼、安徽省国际商务学院(新校区)、合肥市御景山庄(别墅)小区房建监理工作、怀宁独秀大酒店项目开发及三星级酒店建设代理及监理工作。
2000年12月公司顺利通过了ISO9002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并于2006年10月公司通过了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2001年12月13日,我公司荣获交通部“1999-2001年全国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优秀监理单位”荣誉称号;2002年6月份,安徽省交通厅授予我公司“1998-2001年全省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年活动优秀单位” 荣誉称号;2005年3月被交通部、人事部评为全国交通系统先进集体;亳阜高速公路第一驻地办荣获“全国优秀QC管理小组”称号, 我公司研制的“高速公路侧向安全槽”荣获“安徽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安徽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 2006年9月被中国质量信誉监督协会授予“全国重质量守信誉公众满意单位”称号,2008年被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评为“交通建设优秀监理企业”。
高速公路项目
公司自成立以来,除承接省内高速公路监理服务任务外,还积极拓展省外监理市场,监理业绩遍布全国十四个省份、自治区。
一、省内高速公路项目
至2010年底,公司先后承接并完成了合宁高速公路、合巢芜高速公路、沪蓉高速高界段、芜湖长江大桥北岸公路接线、合安高速公路、连霍高速公路安徽段、马芜高速公路,蚌宁高速公路来安至明光段、明光至蚌埠段,徽杭高速公路、亳阜高速公路、芜宣高速公路、蒙蚌高速公路、庐铜高速公路、铜黄高速公路、黄塔桃高速公路、沿江高速公路、宁淮高速公路安徽段、合宁高速公路扩建工程、合淮阜高速公路、安景高速公路、六潜高速公路等项目,独立监理里程超过1600公里。
二、省外高速公路项目
至2010年底,公司先后承接并完成了新疆世行贷款项目乌奎高速公路,新疆奎屯至塞里木湖公路工程,山东曲荷高速公路、贵州镇胜高速公路、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浙江杭新景高速公路、福建省福宁高速公路、漳龙高速公路、福建泉州至三明高速公路、陕西禹门口至阎良高速公路、陕西西柞高速公路、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陕西境石泉至上元观段、江西赣粤高速公路、江西昌九高速公路改造项目、江西九江至瑞昌(赣鄂界)段、河北省兰高速公路邯郸至涉县段、山西省忻阜高速公路、山西省太佳高速公路等项目,独立监理里程超过600公里。
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1996年06月20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国内一类、二类、三类公路、桥隧工程监理,省内一类、二类、三类公路交通工程监理,公路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
企业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十八岗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2001年12月13日,我公司荣获交通部“1999
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工程广州至东莞段
我公司承担了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广州至东莞段总监办的监理任务。线路全长57.757公里,工程总造约为60亿元。全段主线以桥梁为主,共有64座桥梁,桥梁长度52.308公里,大桥和高架桥总长度为47.373公里,特大桥4座,其中东江南支流特大桥主跨256m。
公司于2000年12月顺利通过了ISO9002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于2006年10月通过了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年均通过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复审,体系运转良好。
公司承担了马鞍山长江公路大桥总监办和第六、七驻地办的监理任务。大桥全长约36.14公里,其中跨江主体工程长11公里,南岸接线长19.49公里,北岸接线长5.65公里,项目总投资约70.8亿元。大桥分左汊和右汊两座主桥,其中左汊主桥采用2×1080米三塔两跨悬索桥,主跨跨度在世界同类桥梁中位居第一,首次实现了三塔两跨悬索桥跨径由百米向千米的重大突破;右汊主桥采用2×260米三塔两跨斜拉桥,桥塔为椭圆拱型,为国内首座拱型塔三塔两跨斜拉桥。
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两条高速公路延伸向远方,寓意着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公路工程监理为核心。图标中间两条高速公路.一条桥架构成大写字母A和H,与下面的字母“GSJL”,组合成“安徽高速监理”的简拼,
前进中的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1996年7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隶属于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999年5月获部颁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证书;2006年4月获部颁特殊独立隧道专项资质证书,2007年10月获部颁特殊独立大桥及机电工程专项资质证书,2006年11月公司试验室通过CMA计量认证,并取得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级资质。
目前,公司完成了城市公园、高速公路、居民小区绿化以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在内的500多项环境景观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建立了5处共1500多亩观赏苗木花卉生产基地,有广玉兰、香樟、金桂、红枫、罗汉松等300多个品种。
公司控股安徽省风景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和安徽省风景园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参股安徽省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2006年初成立了公司驻上海办事处。并于2006年5月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安徽省建设厅颁发的全省优秀勘察设计“市政工程设计专业二等奖”1项;全国绿化委员会颁发的“全国十佳园林设计奖”1项;中国第六届花卉博览会中“安徽园、安徽馆”同时获得由中国花卉协会颁发的二等奖;首届中国绿化博览会中“安徽园、安徽馆”同时获得由中国绿化博览会组委会颁发的金奖。2004被省林业厅评为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006年被合肥市林业局评为“合肥市苗木花卉明星企业”。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合肥市马鞍山路绿地赢海大厦A座21092100433B
全书共十章,内容包括:绪论,高等级公路路基的维护,高等级公路沥青路面的维护,高等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的维护,高等级公路桥梁、涵洞的维护,高等级公路隧道的维护,高等级公路的防洪、防冰、防雪、防沙与防雾,高等级公路沿线设施的维护,高等级公路绿化,高等级公路日常养护等。全书共十章,内容包括:绪论,高等级公路路基的维护,高等级公路沥青路面的维护,高等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的维护,高等级公路桥梁、涵洞的维护,高等级公路隧道的维护,高等级公路的防洪、防冰、防雪、防沙与防雾,高等级公路沿线设施的维护,高等级公路绿化,高等级公路日常养护等。
文件全文
根据省政府令2002.3.12第143号、2004.8.10第175号、2008.4.22第2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分为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
第七条 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二)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二)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
(四)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数量和质量;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
(六)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责任鉴定,督促施工单位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第三章 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设立工程监理单位,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
(三)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甲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时,应当征求本级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乙级、丙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行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乙级、丙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直属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设立及资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外工程监理单位来本省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统一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境外工程监理机构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持有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任职;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全部阶段的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几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但是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的监理只能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工程监理人员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二十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未经工程监理单位选派的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也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实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采用,由此降低工程造价或者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设单位应当视合理化建议的技术难度、节约费用多少及缩短工期的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其工程监理费标准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对应当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
(二)未按照工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或者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
(三) 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者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的,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