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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在1985.05.14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基本信息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简介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地面伪装、道路、管理房、防雨棚、挡水墙、排水沟和为工程配套的风、水、电、通信等附属设施,均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人防部门负责。公安、城建、供电、税务、物资、商业、银行、粮食等部门积极协助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防部门要把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作为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有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要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

第五条 每年汛期前后,要对人防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安全渡汛。

第六条 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不得排泄废水、废气和倾倒垃圾、便溺。坑道工程上方和两侧五十米范围内的山体上,不得取土、采石。地道式、掘开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围二米以内,不得取土;在二米以外、五米以内取土的,应按1:4比例放坡,取土区不得积水。

第七条 在人防工程附近,一般不得兴建各种地面和地下工程。确需兴建时,须征得当地人防部门的同意,并同时修建保证人防工程安全的防范设施。修建防范设施所需的材料、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情况记入工程档案以备查考。

第八条 严禁覆盖和破坏人防工程水准点、导线点等测量标志。禁止在人防工事的外墙、密闭隔墙、门框墙、临空墙等处开孔打洞。确需开孔时,须由设计、施工部门提出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密闭性能的措施,报当地人防部门批准。

第九条 对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人防工程,要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坍塌。确属工程质量低劣,无加固改造价值,需作报废处理的,须报省人防部门批准。

第十条 必须拆除的人防工程,应报省人防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按原工程的面积、等级予以补建或赔偿,每平方米的赔偿标准为:简易级工程二百元;五级砖石、砖混结构三百元;钢筋混凝土结构四百五十至五百元。赔偿费列入人防工程经费,并按定额收取赔偿材料。

第十一条 除人防指挥所、通信设施外,凡平时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都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加以利用,为生产和生活服务。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原则上归建设单位使用。建设单位不用的,可以出租。出租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对人防工程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利用人防工程开办工商企业,须持当地人防部门发给的“人防工程使用证”,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应按规定给予减免税收的照顾。利用人防工程经营有收益的企业,可按照低于地面建筑的折旧标准提取折旧基金,列入人防工程经费。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的通风、照明、抽水等战备设施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价格收费。利用人防工程开办工厂和经营服务业、种植业、养殖业,其用电分别按同类行业用电价格收费。

第十四条 利用人防工程开展生产和经营,需对工程进行改造、完善的,应报经当地人防部门批准。改造后的平战结合工程,必须有两个以上出入口,保持内部通道畅道,并按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电器设备,设置应急的照明设施和足够的消防器树。

第十五条 没有收入的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按每平方米零点五元的标准,从人防工程费中划拨,并实行定额包干。

第十六条 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劳力,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和劳动指标内,招用合同工或临时工;设备复杂的工程,可以组织精干的专业队进行维护管理,人员工资及劳保费用,经省人防部门核定后,在工程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生活补助和奖励,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参加人民防空战备施工人员防护用品和奖励的规定》执行。费用开支,各单位的工程由本单位解决,公用工程由人防部门解决。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六、七、八条规定者,人防部门可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三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对违反本细则第九、十、十四条规定,损坏或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者,除责令恢复或补建外,并处以恢复费用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罚款收入列入工程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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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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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文献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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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155号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已经 2003年 4月 30日省人民 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3年 7月 1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 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 员与物资掩蔽、 人民防空指挥、 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结合地 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以及与其配套 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2)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2)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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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管理细则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平时保持良好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国发[1983]198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是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及在京直属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在京直属单位,应根据人防工程的多少,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人防干部,负责抓好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维护管理

第四条 建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做好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第五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最低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工程结构完好;

2、工程内部整洁;

3、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4、金属部件无锈蚀,木质部件无腐烂;

5、进出口道路畅通。

第六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范围

1、公共人防工程,凡穿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在京直属单位院内的,由院内所在单位的人防办公室负责维护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负责检查指导;与院内人防工程连通的院外工程,不属维护管理范围。

2、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3、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工程所在部门的人防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人防工程登记。各部门在京的直属单位,到本部门人防办公室办理;各部门到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办理。办理人防工程登记,应填写《人防工事卡片》,标写工程编号。

第八条 新建人防工程,有关部门人防办公室应参与设计审查。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必须向工程所在部门人防办公室申请验收和登记。使用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的,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协助该部门人防办公室验收。合格的,填写《人防工事卡片》,标写人防编号;不合格的,限期由施工单位修缮补建,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第九条 新建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于工程竣工的同时建立人防工程档案,报工程所在部门人防办公室。

第十条 认真做好人防工程保密工作,妥善保管技术档案。内宾参观人防工程须经工程所在单位人防办公室同意。外宾参观人防工程,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78)5号文件规定执行,报经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批准。

第十一条 平时不使用的人防工程,出入口的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必须上锁;没有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的,必须设置管理门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 人防干部要经常对人防工程进行检查和维护,汛期前后要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三条 保护人防工程,是单位和公民应尽的职责。发现有危及人防工程安全或破坏人防工程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拉圾和便溺。

2、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时,须商得工程所在单位上级人防办公室同意,并由建设单位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

3、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4、不准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确需改造时,应提出工程改造计划,经本部门人防办公室审核后,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批准。

5、不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因特殊情况确需拆除时,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含五十平方米),报本部门人防办公室批准;五十平方米以上的,由本部门人防办公室审核后,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批准。

第十四条 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应按工程的原防护等级和使用面积补建。不能补建的,应该赔偿。赔偿费交工程所在部门人防办公室,列入人防工程费。赔偿费标准,由工程所在部门人防办公室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根据工程造价商定。

第四章 平战结合

第十五条 凡属平时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都要因地制宜,最大限度地利用起来,为生产、生活服务,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须报工程所在部门人防办公室批准,并由部门人防办公室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要加强维护管理,保持工程的防护能力,做到一旦需要,能够迅速转入战时使用状态。

第十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按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及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有使用条件而闲置不用的人防工程,经工程所在部门人防办公室审查后,从第八个月起交纳工程闲置费。工程闲置费的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年二元,由各部门人防办公室负责收缴,列入人防业务费。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对保护和维护管理人防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损害人防工程行为的,按下列办法处罚:

1、向人防工程及其孔口内倾倒拉圾、便溺,或堵塞出入口、通气孔的,予以批评教育,限五日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下,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清除。

2、未经批准在人防工程内擅自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不搬出的,从第四天开始对单位每天处以一百元罚款,直至改正。

3、擅自拆改人防工程的,限期采取防护措施,按破坏处数每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必须按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补偿,并处以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部门人防办公室负责收缴罚款,被罚单位或个人应在罚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交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八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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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施行信息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5年5月14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1994年11月21日发布的《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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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在京直属单位人防办公室: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

198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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