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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2011年6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皖政办〔2011〕42号印发《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分加快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加强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深入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棚户区改造,着力解决就业等突出社会问题,加强资源勘查和矿业权管理,加强政策支持6部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基本信息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皖政办〔2011〕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省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

资源型城市要在原有优势特色产业基础上,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努力培育接续替代产业。资源枯竭城市要选择好产业转型方向,重点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因地制宜,尽快形成新的主导产业;加强资源综合评价,积极开发各种共伴生资源,大力拓展资源开发领域和范围,重视利用区外、境外资源发展后备基地。亳州、阜阳和宿州等资源开采处于增产稳产期的城市,要制订科学合理的开采计划,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上下游产业,拉长产业链条,提高产业附加值。

二、加强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

对政策规定的环境补偿和整治资金,企业要足额提取,政府要足额征收,并确保专款专用。做好土地复垦规划,加大对矿山废弃土地复垦投入。科学编制水资源规划,合理配置水资源,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新矿区要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界定生产和生活区。加强对矿山资源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积极推动资源型城市和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

三、深入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棚户区改造

要按照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分批实施的原则,建立采煤沉陷区治理补偿长效机制,多措并举抓好治理改造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巩固治理成果。在推进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沉陷区治理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推进矿区建设和城市建设。地方政府及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需要安置的困难户给予适当照顾;对难以实现商业开发的棚户区改造,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四、着力解决就业等突出社会问题

资源型城市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改进和完善就业服务方式和手段,加快形成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要加大对资源型城市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优先在资源型城市建立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要进一步完善资源型城市的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保证各项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逐步将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让符合条件的贫困人群及时得到救助。

五、加强资源勘查和矿业权管理

制定全省资源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方向与勘查项目规划,支持危机矿山做好接替资源找矿工作,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安排要向资源枯竭城市的勘查项目重点倾斜。矿产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探支出可以计入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鼓励引导资源型企业加大老矿区深部及外围地区找矿力度。支持拥有资金实力、先进技术的矿山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跨地区跨行业整合省内外矿产资源,依法取得矿业权。

六、加强政策支持

国家资源税改革政策出台后,要及时贯彻落实,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增加资源开采地方的财政收入。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帮助资源型城市向国家争取支持政策、资金;支持淮南市、马鞍山市申报国家第三批资源枯竭城市;抓紧研究制定财政、土地、产业、矿产等配套政策,帮助资源型城市解决转型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资源型城市加快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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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基本信息

2011年6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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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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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文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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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皖政办〔 2009〕 103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我省建筑业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 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加快建筑 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加快发展建筑业,对于吸纳和转移农村富余 劳动力,拉动相关产业发展,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加快城镇化进程, 具有重 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2008 年全省建筑业实 现增加值 649.8 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 7.3%。但是,与我省跨越发展、加速 崛起的要求相比, 建筑业总量还不大, 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仍不强, 亟待 加快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增 强责任感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的意见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字〔2014〕99号

淄博、枣庄、泰安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009年以来,国家先后确定我省枣庄市、淄博市淄川区和新泰市为资源枯竭城市并给予政策资金扶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3〕45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资源枯竭城市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产业转型支持力度

1.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在发展规划、产业布局、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积极帮助争取国家重大产业项目,支持申报国家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试点。

2.加大部门扶持力度。在享受中央政策扶持期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各安排定额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技改资金和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培育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省科技厅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推动资源枯竭城市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3.加大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涉农资金等扶持资源枯竭城市的比例。对国家和省里确定的建设项目,在安排预算内投资时逐步提高省配套资金和省补助资金比例。

4.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资源枯竭城市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5.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资源枯竭城市民生改善和公益性事业发展。在此基础上,从省级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中,每年安排专项配套资金,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生态环境治理。

6.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枯竭城市申报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项目,省级留成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适当向资源枯竭城市矿区项目倾斜。

7.落实国家关于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资源枯竭城市大宗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三、加大棚户区改造支持力度

8.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城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对资源枯竭城市给予倾斜支持。落实棚户区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确需调剂用地指标的由相关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9.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枣矿集团、新矿集团、淄矿集团等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企业,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支持力度

10.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倾斜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生态环保和节能减排等领域项目建设。

11.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申报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项目,省级专项资金在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力、水泥等行业脱硫脱硝项目。

12.支持资源枯竭城市争取国家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申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申报国家采煤塌陷地开发治理试点城市。

13.加大对矿山塌陷地治理的资金投入力度,对矿业权灭失且具备治理条件的矿山塌陷地,由省、市、县(市、区)共同组织复垦,原为建设用地的矿山塌陷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复耕验收后可调整使用。

14.省里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优先考虑资源枯竭城市,并将矿业权灭失的采煤塌陷区作为土地复垦重点区。对采煤塌陷区住户搬迁异地安置住房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

今后国家确定的资源枯竭城市,在政策支持上参照本意见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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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的意见简述

2014年7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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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皖政办〔2009〕1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我省建筑业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加快发展建筑业,对于吸纳和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拉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加快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2008年全省建筑业实现增加值649.8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7.3%。但是,与我省跨越发展、加速崛起的要求相比,建筑业总量还不大,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仍不强,亟待加快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当前扩大内需的机遇,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努力开创我省建筑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推动体制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动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业素质,实施品牌战略,强化核心竞争力,推动我省向建筑业大省、强省转变。

(二)目标任务。到2012年,全省年产值10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达到2家;按现行资质标准,特级资质企业达到3家以上,一级资质企业达到180家以上,建筑劳务企业达到1200家以上,带动新增就业50万人;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体系不断完善,市场秩序规范有序。

三、不断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

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结合自身优势,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形成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专业承包企业为依托、劳务分包企业为基础的产业组织体系。支持总承包企业拓宽服务领域,做大做强。鼓励专业承包企业突出主业,做精做专,向填补市场空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领域发展,重点扶持一批钢结构、防腐、装饰工程等经营特色明显、市场前景广阔、具有拉动消费能力的专业承包企业。鼓励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加强建筑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管理,建立建筑劳务输出基地,加强与省外建筑劳务大市场、建筑劳务用工大企业的联系,定期开展建筑劳务输出推介活动,有序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业转移。

四、大力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鼓励城镇及农村富余人员、返乡农民工依法创办建筑业企业,有关部门要为企业登记注册和资质核准提供全程服务。积极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创造条件,支持优势企业通过改组、联合提升企业资质。支持建筑业企业提升建筑产品品质,打造“徽匠”品牌。提倡实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并在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获得“鲁班奖”、“黄山杯”的企业,参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入围。有关金融机构要拓展贷款种类,对优势企业予以重点信贷支持,对获得“安徽省建筑业50强”的企业,在已签订承接工程合同且项目资本金到位的情况下,可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信誉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在风险可控、还款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应收工程款作为质押标的发放贷款。落实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总承包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五、加快实施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战略

鼓励和支持基础条件好、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对外经营资格,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有关部门和机构要积极提供境外市场的商务信息、金融支持和法律咨询,组织培训国际承包工程经营人才,帮助企业争取国家专项促进政策支持。鼓励企业积极开拓东部地区、珠三角地区、环渤海湾地区市场,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依托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或设立区域性专门办事机构,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大型建筑企业的协作,积极推介我省建筑业企业参与当地建筑市场公开、公平竞争。

六、大力推进建筑业产品开发和科技创新

鼓励建筑业企业开发新建筑产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创制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工法。支持企业加强节能、环保、智能化等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专业施工技术、尖端施工技术的联合攻关,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不断提高我省建筑业整体技术水平。建筑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技合作,合资、合作兴办研发机构,支持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国家和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七、切实加强建筑业人才和队伍建设

依法实施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支持基础条件好、技术实力强、具备条件的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相应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创办农民工学校等形式,提高职工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水平。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

八、完善建筑业管理体制

(一)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建筑业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加强各级建筑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协调作用。

(二)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完善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场主体、执业资格人员的信用档案登记、评价、发布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制度,营造建筑市场诚信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勘察设计单位管理。严肃整治勘察设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现场交底制度,设计人员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进度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交底,对不及时交底的设计人员和单位,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分类监管制度,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实行合理价中标。健全招标过程监督、公示、投诉处理、违法查处等制度,完善计算机管理招标投标系统,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发展。

(五)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执行各项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认真执行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定岗到位考勤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和管理到位。进一步清理涉及建筑业企业的保证金收取项目,科学核定不同企业交纳保证金的最低数额,到期后及时退还,切实发挥保证金的应有作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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