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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协会领导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协会领导

会 长

张祖旺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副会长

张华发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处 长

高国忠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局 长

何 方 安徽农业大学 副教授

秘书长

张华发(兼任)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处 长

副秘书长

胡 萍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副调研员

徐 雯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主任科员

谢翠兰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黄有贵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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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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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协会简介

协会由合法取得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的组织和个人组成,是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赢利性的全省土地估价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省土地估价组织和土地估价人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土地估价职业道德;监督会员执行土地估价行业守则,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维护土地估价师和估价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估价师提高执业质量和土地估价事业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监督管理。协会会长由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祖旺兼任;副会长由省国土资源厅利用处处长张华发、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高国忠、安徽农业大学副教授何方兼任,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协会内设技术仲裁委员会、教育考试委员会、综合注册办公室。目前全省963人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土地估价机构129家,全国执业21家、全省执业36家、市县执业72家。2011年新五届会员大会以后,决心在省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和中估协的领导下,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适应行业管理新模式,加强自身建设,为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土地权利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土地市场建设,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539号鲲鹏国际广场4栋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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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理事会

第五届理事会

理事人员名单

(146人,按姓氏笔画排列)

丁祥伟 丁梅文 于 弘 马 健 马群英 牛传亮

王开应 王永利 王尔发 王玉山 王玉勤 王 刚

王 枞 王明志 王界民 王 保 王爱武 王爱民

王根斌 王 晨 王 琼 王锡昌 王赛铃 方流海

甘方胜 冯春艺 孙乙亮 孙五八 孙 林 孙国富

孙帮祥 江 云 江 燕 纪宗辉 闫书功 刘小明

刘长银 刘 刚 刘 旭 刘迅 刘 燕 刘忠宝

刘 莉 朱世林 朱 兵 阮 敏 邢 骥 许在忠

任德慧 何 方 何金德 何朝银 何基松 吴开兴

吴正贵 吴 昊 张世贵 张汉庆 张 旭 张亚民

张华发 张良国 张志鑫 张明 张祖旺 张 凯

张明照 张晓梅 张慧 李 云 李 玉 李令奇

李宏伟 李绍山 李咏梅 李 亮 李 勇 李春虎

李艳秋 李 彬 李智 陈升华 陈园平 陈建菊

陈祖玲 陈肆祎 汪文仓 汪永高 汪毅华 芮乐意

杨旭东 杨 林 杨 莉 杨 静 杨璐 苗利民

罗以红 尚艾群 周柱宝 孟晓文 柯杨根 洪立胜

洪 波 赵 亚 赵凯 赵祥华 姚 杰 姚骏

骆劲峰 胡春明 胡 萍 胡朝伟 施培莉 夏 云

夏传全 高本祥 高国忠 郭 华 陶丽萍 徐国平

徐国荣 徐绍来 徐 航 徐雯 葛志平 崔 浩

耿 琴 聂 雯 贾 毅 黄胜发 程从坤 程元贵

程亚萍 程 群 彭 伟 鲁成树 喻娟娟 蒋雪松

蒋植兴 谢翠兰 韩磊红 鲍海东 阚新华 黎东升

颛孙萍 檀 吴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名单

(25人,按姓氏笔划排列为序)

王尔发、王 琼、甘方胜、何 方、吴开兴、吴 昊、张华发、张 明、张祖旺、李绍山、李春虎、李 彬、陈肆祎、汪毅华、尚艾群、洪 波、胡 萍、夏传全、高国忠、徐国平、徐国荣、谢翠兰(女)、程从坤、鲁成树、蒋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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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协会领导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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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单位

安徽省2012年度全国执业会员单位名单

1 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 安徽地源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3 铜陵天元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4 合肥金土地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5 安庆中誉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6 巢湖华夏地产评估所

7 芜湖天平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8 安徽城致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9 安徽正信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10 安徽安兴不动产咨询有限公司

11 安徽顺昌土地估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2 安徽新天地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

13 安徽华源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14 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15 黄山市昱安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6 六安世纪地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17 安徽华瑞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18 安徽弘业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19 安徽德信不动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

20 安徽建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21 安徽嘉华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2012年度全省、市县执业会员单位名单

1 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 天长市永正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3 安徽天润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

4 安徽天瑞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5 阜阳市恒源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6 安徽绿地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7 合肥开诚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8 马鞍山汇信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9 安徽金地源不动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0 芜湖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11 安徽国信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12 宁国市津河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3 亳州市重信土地规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14 安徽淮信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15 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16 安徽新安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17 宿州市华源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8 马鞍山市华源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9 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20 合肥卓缘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1 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22 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3 安徽国源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4 安徽中恒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25 铜陵华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6 安徽新卓越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27 铜陵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28 安徽广利远宏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9 安徽天佳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0 铜陵苏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31 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

32 宣城市国嘉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3 安徽永合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4 安徽天恒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5 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6 安徽宝宏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37 安庆中恒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38 安徽振华土地评估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39 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

40 安徽国地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41 安徽纵横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42 安徽鑫联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43 安徽永祥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44 合肥智联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45 安徽建工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46 淮北中汇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47 利辛县首佳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48 灵璧县众兴地产评估中心

49 和县绿洲土地评估所

50 涡阳县通富源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51 巢湖市芳草地地产评估事务所

52 定远富源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53 滁州凯策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54 宿松为民土地评估事务所

55 含山绿野土地价格评估事务所

56 庐江县宏瑞地产评估所

57 肥西永诚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58 青阳县兴源土地评估所

59 含山县楚风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60 合肥市振东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61 繁昌县金地地产勘测评估有限公司

62 无为县大地地产评估事务所

63 阜阳市顺欣不动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64 宣城市仁和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

65 安徽天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66 黄山太平地价评估事务所

67 潜山县潜阳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68 金寨大地土地评估事务所

69 蒙城县海天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70 池州康晖地产经纪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71 舒城地缘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72 凤台县绿信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73 桐城市金地不动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

74 枞阳县振兴土地评估事务所

75 安徽审通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

76 霍山衡地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77 阜南金地土地估价事务所

78 固镇县广胜地产咨询评估服务中心

79 泾县光辉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80 旌德县永信地价评估有限公司

81 望江江山地价评估事务所

82 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83 广德安广地价评估有限公司

84 芜湖县鸠兹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85 阜阳市金地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86 太和县诚信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87 宁国市金地源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88 寿县金土地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89 霍邱县蓼源地产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90 淮北事成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91 淮北嘉信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92 濉溪县国源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93 芜湖永信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94 芜湖平泰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95 泗县泗州地产评估公司

96 萧县金皇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97 合肥天安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98 池州天宇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99 祁门县华信地产评估事务所

100 休宁县诚信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101 当涂县大地勘测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102 天长市天森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03 岳西天一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104 安庆天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105 怀宁县大地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106 马鞍山大地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07 郎溪县合川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08 颍上县和顺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09 安徽正和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110 安徽鑫诚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111 安徽三鑫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

112 铜陵华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113 合肥世晨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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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英文名称为Anhui Real Estate Value Association,缩写为AREV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安徽省内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及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省土地估价组织和土地估价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土地估价执业道德,执行专业守则和估价规范,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土地估价师专门知识及专长技能的发展和深造;维护和支持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和支持土地估价师独特的专业特点地位及利益;增进会员和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土地方面的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指导,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制定会员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二)承办土地估价机构及土地估价师资格的审查、入会、注册、登记及年检工作;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承办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三)负责会员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提升行业地位及利益,保障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述;

(四)组织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活动,组织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提升行业的整体水平;

(五)组织开展对会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质量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土地估价机构资信评级;

(六)受理社会对土地估价师和估价机构的投诉,惩戒违规人员,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违规执业者的制裁建议;

(七)受托办理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纠纷的调解;

(八)开展有关土地估价的评比活动,表彰对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九)编辑印发土地估价书刊、资料,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与宣传工作;

(十)承办主管部门或其他组织委托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个人或从事土地估价相关业务的单位;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多年从事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专家,或者专门从事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人士,虽无土地估价师资格,但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协会有关规定,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特别批准,可以申请成为会员。

取得本会个人会员资格一定年限以上,在土地估价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或对本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土地估价师,由本人申请并有本会2名资深会员推荐,经特定程序评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资深会员称号。

资深会员可称为资深土地估价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同时提交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个人会员同时提交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资料手续,将申请提呈协会专门委员会,符合条件并获批准的申请人将正式获接纳为协会会员;

(三)发布入会名单公告,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协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以书面方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退会申请。接获退会申请后,协会秘书处将厘定退会会员所欠协会会费金额并要求其在退会生效前清偿。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并保留追缴所欠协会会费的权力。

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为协会财产,任何人士因任何原因终止会籍均须按要求归还会员证书。

已退会的会员,符合重新接纳条件的,可申请恢复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行业自律规定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专门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纠错、通报、直至注销会籍等自律处分。执业土地估价师违反行业自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国土资源部取消其土地估价师资格,吊销土地估价资格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审议提案和建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因工作调动或离任,其所担任的理事职务随之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协商和会员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惩处;

(六)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报告;

(七)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撤销理事,并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九)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解散;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特殊情况应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会长、副会长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国土资源系统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五)提名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秘书处人员任免(聘任或解聘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聘任或解聘分支机构负责人),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会长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秘书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协会每年的收支情况要作出年度财务报告,接受常务理事会的审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1年5月9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理事会。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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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协会领导文献

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格式:pdf

大小:64KB

页数: 3页

(2010年6月19日,根据录音整理)经过一天的会议,代表审议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章程修改草案,选出了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和协会新的领导班子。这

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格式:pdf

大小:64KB

页数: 6页

1 估价师考试中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中的常见问题 一、总述 总述部分是就项目名称、 委托方、受托方、估价目的、估价依据、估价期日、 估价日期、价格结果等方面作以简明扼要的说明。此部分值得注意主要有: 1 、估价项目名称 如果涉及两个以上的市县时,应该分别出具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2 、估价目的 估价标的不符合土地处分的有关规定,例如不能交易、抵押、转让或者不能 被征用的土地, 不能出现相对应的评估目的; 一项估价只能有一个目的, 而报告 中出现两个估价目的;表述不清晰,没有明确报告的应用方向。 3 、估价依据 说明估价行为的依据应该包括法律政策依据、 估价技术依据、估价对象鉴别 依据、委托方所提供的明细资料单及估价人员实地勘察、 调查所获得的资料。 在 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中常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头重脚轻,一般性法律政策太多, 估 价对象方面的太少;少项、不全(如缺少城镇估价规程

兰州市土地估价师协会简介

兰州土地估价师协会 是由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兰州市国土资源评价研究院发起的市级行业组织。此协会的成立,意在遵法、守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等条件下,共同制定并监督执行土地估价行业守则,切实加强和规范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在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与政府、会员与市场、会员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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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章程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

1999年5月26日制定 2004年7月2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称协会),简称中估协。英文名称为China Real Estate Valu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REV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国土地估价组织和土地估价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土地估价执业道德,执行专业守则和估价规范,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土地估价师专门知识及专长技能的发展和深造;保障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支持中国土地估价师独特的专业特点、地位及利益;增进行业交流;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土地方面的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的业务指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邮政编码:10003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拟定、实施土地评估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形成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二)负责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提升行业地位及利益,保障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述;

(三)组织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制定协会土地估价技术指南,组织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提升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四)协同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程序对违反土地评估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协会会员进行相应处理或处罚;

(五)受理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纠纷的调解和裁定;

(六)开展土地评估机构的资信评级,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各项有关土地估价的评比活动,表彰对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七)编辑印发土地估价书刊、资料,开展与国内外各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与宣传工作;

(八)协调各地方土地估价师协会合作开展相关的工作;

(九)承担中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及考务等相关事务。

(十)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全行业管理的相关事务或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第九条 从事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专家,以及专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管理人员,经理事会审查批准也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同时提交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个人会员同时提交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资料手续,将申请提呈协会专门委员会,符合条件并获批准的申请人将正式获接纳为协会会员,惟协会理事会保留拒绝申请的权力;

(三)发布入会名单公告,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协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以书面方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退会申请。接获退会申请后,协会秘书处将厘定退会会员所欠协会会费金额并要求其在退会生效前清偿。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并保留追缴所欠协会会费的权力。

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为协会财产,任何人士因任何原因终止会籍均须按要求归还会员证书。

协会理事会可按协会专门委员会订明的条件重新接纳已退会的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由理事会给予劝戒、内部通报批评、警告、公开谴责、劝退或撤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并根据会长提名表决选举和罢免副会长、表决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报告;

(六)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撤消理事,并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七)决定设立和解散协会专门委员会;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九)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撤消会员资格及惩处;

(十一)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决议内容应在协会的会员通讯刊物上公告刊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应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成员由当然常务理事成员和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当然常务理事成员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代表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理事。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当然常务理事成员出席且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决议须向所有常务理事书面告知。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当然常务理事成员提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由理事会向各专门委员会转授适宜的理事会权力,各专门委员会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和指导开展工作,并须按要求向理事会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任和罢免,其中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协会副会长兼任。

协会专门委员会须在理事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就有关事务开展工作,协会秘书处予以配合执行。

协会专门委员可聘任专家委员。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地估价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民政部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要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协会法定代表人为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一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会费收取额度。

协会会费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协会配备具有专门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由理事大会或委托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对协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4年7月25日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理事会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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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机构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内设三个办事部门:综合部、会员部、财务部、考试部、信息部和技术协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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