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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安徽瑞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核、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及审核(价格评估...
简介:北京中润兴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0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工程造价咨询等。法定代表人:王纯贵成立时间:2013-10-09工商注册号:340100000851034企...
安徽六安公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是2010-07-28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金寨县梅山镇红军大道175号。安徽六安公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
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_招标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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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诚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质量控制制度
安徽诚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全面管理,严格落实质 量控制责任制,充分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 性,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造价咨询过程和成果的质 量实施专业咨询员自校、 项目负责人审核、 技术负责人复核的三级质 量控制程序。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开展造价咨询业务时均需实行 本控制规程。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造价咨询企业出具造价咨询成果,实行逐级审核制, 由专业咨询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核后, 方可出具咨询成果。 第五条 若项目负责人同时作为专业咨询员的,二级审核由公 司负责人授权其他项目负责人担任; 若项目负责人同时作为技术负责 人的,三级复核由公司负责人授权其他项目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各级审核人员应当按照以下基本要求审核咨询工作 底稿: 1.严格
建科〔2016〕43号
为贯彻《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全面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 落实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以下简称“三备案”)工作,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平台”的通知》(建标〔2016〕11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召开“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平台”应用培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会人员
(一)第一批参会人员
本市及外地驻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体负责办理“三备案”工程造价人员各2人。
(二)第二批参会人员
市本级有关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办理“三备案”工作人员各1人。
(三)第三批参会人员
1.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分管工程造价负责人,具体负责办理“三备案”职能部门和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各1人;
2.市重点局、经开区管委会建设局、苏滁产业园管委会建设局、琅管委建设局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办理“三备案”工作人员各1人。
二、时间和地点
第一期培训会时间:2016年3月24日上午8:30-11:30;
地点:市造价站会议室(建设大厦6楼)
第二期培训会时间:2016年3月24日下午3:00-5:30;
地点:市建管处会议室(建设大厦11楼)
第三期培训会时间:2016年3月25日上午9:00-11:30。
地点:市造价站会议室(建设大厦6楼)
三、其他事项
(一)市造价站负责组织第一、三期培训会议;市建管处负责组织第二期培训会议。
(二)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县(市)“三备案”工作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市造价站具体配合。
(三)请各单位将参会人员名单发至邮箱cjdck@126.com,联系人:高敏 联系电话:0550-3024069。
滁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016年3月22日
记者从8月21日上午召开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省人大常委会自主立法的地方法规,《条例》就工程造价进行了全方位、全过程的规范,旨在进一步强化对国有投资工程的监督,推进相关行业自律。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直接关系工程质量和安全。《条例》因此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参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评审。
为有效防止国有投资工程建设中的高估冒算、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条例》对国有投资工程的造价,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度。根据《条例》,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若违反规定,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对设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外,《条例》还规定,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