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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项和计划
第三章 起 草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五章 审查和报批
第六章 发布和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和《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标准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AQ)。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国家标准委)对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管理。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安标委)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防尘防毒等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分标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二章 立项和计划
第四条 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家标准委下达和公布,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安全监管总局下达和公布。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可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
(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规定的;
(二)在安全生产标准范围之内的;
(三)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促进作用的;
(四)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推动作用的;
(五)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
(六)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的。
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还需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立项条件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相应的分标委秘书处提出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
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
(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四)完成时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七条 对向分标委提出的标准立项建议,经分标委会议通过或征询全体委员意见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安标委秘书处。
对全部上报的标准立项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经安标委会议通过或征询全体委员意见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安全监管总局审议。
第八条 安全监管总局对安标委提出的安全生产标准项目建议进行审查。涉及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后下达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涉及国家标准的,由安标委向国家标准委申报,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后由国家标准委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 因安全生产工作急需,确需制订或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的,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增加补充计划。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安标委及分标委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委、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的标准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起草单位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安标委及分标委应当及时掌握标准制修订的进度。各分标委秘书处应当每季向安标委秘书处汇报一次标准制修订的进度,安标委应当每半年向安全监管总局汇报一次标准制修订情况,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汇报。
第十一条 经安标委及分标委确认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
标准工作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安标委或分标委备案。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系统地收集和整理国内外有关标准及规范、规程、文献等资料,及时掌握相关标准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动态信息。
第十三条 标准编写的层次结构(章、条、款、项)、格式、用语、公式、表格和字体,应当遵循GB/T1.1~1.2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的,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单位在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后,应当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送到分标委秘书处。分标委秘书处应当对标准的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查;经审查同意后,起草单位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寄送给部分委员和相关单位专家征求意见。必要时,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专家应当涵盖相关科研、生产、使用、检测检验、培训、监管监察等领域,且专家中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10人。
第十六条 收到征求意见稿的专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且反馈意见的专家数量应当超过征求意见专家数量的三分之二。反馈意见期限为自对方收到至回函日止30天内。
第十七条 对于专家反馈的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成标准送审稿和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不采纳的意见,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在意见汇总处理表中予以说明。
第五章 审查和报批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将完善后的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一式三份送分标委秘书处。
第十九条 分标委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审查。审查采用会议或者函审方式。
审查前,由标准起草单位提出审查专家名单和审查申请。秘书处应当在审查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函审还应包括函审单)提交给审查者。会议审查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函审时,也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二。
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均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应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应当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对本细则中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项内容的审查结论,并附审查人员名单。函审时应当形成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当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并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 对分标委审查过的标准,原则上,安标委不再进行审查;对于一些重要标准,安标委可组织进行专门审查。
通过审查的标准,经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安标委提请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一式三份送分标委秘书处。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者译文一式二份。
标准起草单位提供上述资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电子文稿。制定、修订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还应当提供中文和英文通报单。
第二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经安标委秘书处复核和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经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同意后,按标准的分级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报批。国家标准向国家标准委报批;行业标准向安全监管总局报批。
第六章 发布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委统一编号、发布。行业标准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依法报国家标准委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安全标准不能归入相应分标委的,标准起草单位可直接向安标委秘书处提出立项申请,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标准发布实施后,分标委或安标委应当按规定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复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提请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八条 制定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归档。
第二十九条 煤炭行业标准(MT)的制修订程序,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2100433B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号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已经2006年9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毅中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是的
步骤发达国家叫做:PROCESS & PROCEDURE
安全生产档案目录 一、安全生产教育 1.1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2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1.3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1.4企业人员花名册 ...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第 9 号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已经 2006年 9 月 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 ,自 2006 年 11月 1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标准化法》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和《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标准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 (GB)、行业标准 (AQ)。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以下统称国家标准委)对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管理。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以下统称安标委 )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全国 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煤矿安全、 非煤矿山安
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评审工作细则
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 / 评审工作细则 第一次到现场咨询、现场诊断 1.了解企业概况,通过资料和询问确认有无以下内容: 1.1. 重大危险源 1.2 特种设备 1.3 特种人员 1.4 危险工艺 1.5 储存、使用、生产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1.6 职业危害 2.按照资料清单现场收集 2.1 尽量收集全面,作好记录 2.2 确认原件的信息与实际相符(如办公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机构 代码、机构人数、生产经营范围、证件是否过期等相关内容) 2.3 收集的资料要看到原件,收集复印件,一定要加盖企业公章,多 页的资料要盖骑缝章。 2.4 企业如涉及 1.1--1.6 的内容注意相关资料证明的确认和收集。 3.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现状,帮助企业梳理现有的规章制度。 指导企业对照相应专业评定标准 (或评分细则),对安全管理情况、 现场设备设施状况进行现状摸底, 找出问题和缺陷;对于发现的问题, 定责任部门
机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1.3 机械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机械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机械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应与有关行业标准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制定机械行业标准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制定机械行业标准要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
1.4 机械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复核、报批、批准公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1.5 机械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机联)受委托对机械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起草、技术审查、编号、报批、备案、出版等工作进行管理。
2.1 机械行业标准的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2.2 程序及要求
2.2.1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1)。
2.2.2 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标准项目及技术内容改动较小的修订项目可不经过征求意见阶段,直接进入编写标准送审稿及以后各程序,但在《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中应注明是否采用快速程序。
2.2.3 立项申请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机械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受理,经审查后报送中机联。报送材料包括:
a.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一式一份,附电子文件,格式见附表2);
b. 《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一式两份)。
2.2.4 中机联对标委会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和汇总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立项申请汇总后,在标准网上公示一个月,广泛征求意见,组织进行协调,并编制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2.2.6 机械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补充计划,统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中机联负责转发至各有关标委会。
2.2.7 为强调计划的严肃性,凡未列入机械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办理报批手续。
2.3 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属行业内专业之间的,由中机联负责协调;属行业之间的,中机联汇总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
2.4 计划调整
2.4.1 计划项目应按期完成。在执行计划过程中,涉及下列情况可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a. 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如:起止年限等)进行调整;
b. 确属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可以撤销。
2.4.2 凡需要调整的计划项目,由标委会在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见附表3)报送中机联。
2.4.3 标委会应在年底前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一式一份,格式见附表4),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报送中机联。
2.4.4 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和执行情况经中机联审核后,于每年一月底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3.1 机械行业标准由标委会组织起草。
3.2 标准项目一般应由负责起草单位按申请人立项要求组织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的主要参加单位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共同起草。起草的机械行业标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发布后,工作组即行解散。
3.3 标准草案的编制
3.3.1 标准草案的编写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相关行业标准编写要求。
3.3.2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a. 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等;
b. 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
c.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d. 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
e. 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f.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g. 代替或废止现行标准的建议;
h. 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3.3.3 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3.3.3.1 工作组应按标准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3.3.3.2 起草标准时应调查研究和分析国内生产、使用和科研情况,研究分析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还应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并尽可能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
3.3.4 编制标准送审稿
3.3.4.1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附件由工作组组长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经标委会同意并发文,提交标委会委员和有关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有关专家广泛征求意见。
3.3.4.2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45天。
3.3.4.3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3.3.4.4 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列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表5),提出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
3.3.4.5 若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工作,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改动的,应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二稿,重新征求意见。
3.3.4.6 按2.2.2要求立项的项目可不经过3.3.3和3.3.4各项,直接按第4章以后规定的要求执行。
4.1 标准送审稿及有关附件经工作组组长单位技术负责人审阅后报标委会,由标委会组织审查。
4.2 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
4.2.1 会议审查的程序和要求:
a. 会议审查时,标委会一般应在会前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提供)提交给标委会委员;
b.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c. 经会议审查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后,由标委会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代表名单。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内容包括对本细则第3.3.2中b至h项内容的审查结论,以及对委员提出意见的处理情况。
4.2.2 函审的程序和要求:
a. 函审时,标委会应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和《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格式见附表6,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提供)提交给标委会委员;
b. 标委会委员应认真填写函审单,在限定时间(一般为60天)内返回函审意见;
c. 标委会应对函审意见加以综合整理,写出《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格式见附表7);
d. 函审时,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5.1 经会议审查或函审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组长单位整理并提出标准报批稿和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填写《标准报批签署单》(格式见附表8)后,报标委会。
5.2 标委会应指派具备标准复核资格的人员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编写质量及有关附件进行全面复核。标准报批稿的复核要求主要包括:
a. 应达到标准项目任务书中的预定目标和要求;
b. 应符合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c. 符合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
d. 应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e. 技术内容应正确无误,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
f. 标准编写格式与表达方法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
g. 标准报批文件应齐全,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5.3 标准复核人在《标准报批签署单》中写出复核结论,并签字,经标委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按表1规定的报批文件份数及要求报送中机联。
5.4 按本细则2.2.2条列入快速程序进行制修订的标准项目报批时,不用提交表1中第6项的文件。
5.5 中机联在收到标准报批稿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文件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格式见表10),按规定进行编号,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若不符合要求,则退回至标委会。
退回的标准报批稿,在修改后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上报公文和标准报批签署单上注明第几次报批。
表1
序号 |
标准报批文件名称 |
份数 |
1 |
上报公文 |
1 |
2 |
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表9,附电子版) |
1 |
3 |
标准报批签署单 |
1 |
4 |
行业标准报批稿(附电子版) |
3 |
5 |
行业标准编制说明(附电子版) |
2 |
6 |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电子版) |
1 |
7 |
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附电子版) |
1 |
8 |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全部) |
1 |
9 |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
1 |
10 |
出版用照片 |
1 |
11 |
标准送审稿 |
1 |
6.1 机械行业标准由中机联进行编号,代号为JB。
6.2 机械行业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和公布。
6.3 机械行业标准批准后,由中机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6.4 中机联将及时在网上公布机械行业标准批准公布情况,并通报各标委会,标委会应认真做好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解释工作。
7.1 机械行业标准委托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机联管理、监督、协调机械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
7.2 标准公布后,标准文本应尽快出版发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出版时,除编辑性修改外,不得改动原稿;
b. 确保标准文本的印刷质量;
c. 至少在标准实施前1个月发行;
d. 按规定赠送样书。
7.3 标准出版后,中机联负责将标准样书两份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8.1 机械行业标准实施后,标委会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8.2 标准的复审工作由标委会负责。复审的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并符合本细则第4章的规定。
8.3 标准复审的结果分为确认、修订或废止三种情况。
8.3.1 标准的技术内容不作修改,应予以确认继续有效。
8.3.2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作较大的修改,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8.3.3 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应予以废止。
8.4 经复审后需确认或废止的标准,由标委会写出行业标准复审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和复审结论),并填写行业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格式见附表11、12、13)和《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格式见附表14)报送中机联,经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8.5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审查同意后公布标准复审结果。
8.6 中机联将及时在网上公布标准复审结果,并通报有关标委会。
9.1 机械行业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进行修订。
9.2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只作少量修改时,以《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示例见附表15)的形式进行修改。
9.3 标准的修改一般由标委会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经标委会按第4章的要求组织审查后,写出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的结论等),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按标准报批程序上报。上报文件及份数见表2。
表2
序号 |
报批文件名称 |
份数 |
1 |
上报公文 |
1 |
2 |
审查纪要(附电子版) |
1 |
3 |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附电子版) |
2 |
4 |
修改用照片 |
1 |
9.4 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公布。
9.5 中机联将及时在网上公布标准修改情况,并通报有关标委会。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GA/T 720-2007)》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根据标准制定修订程序的规定,对标准进行会议审查时,需要代表表决的,必须由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同意方为通过。
A、1/3
B、1/2
C、2/3
D、3/4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程序。会议审查时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会议代表的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参见教材P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