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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认真落实安全承诺制度,是企业职工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基本保证,个人经向单位引进书面承诺,即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三条:安全承诺书由公司统一制作,承诺人必经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
第四条:各级领导要以岗位安全职责为主要内容,带头落实安全承诺制度。
第五条:承诺通则。
第二章 安全承诺内容
1、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纠正违章行为。
3、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票证制度,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时,按规定程序作业许可证,不得无证作业。
4、按规定着装上岗,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车辆安全等禁令和规定。
5、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会报警、会自救、会互救,会熟练使用防毒面具、呼吸器、灭火器、气防设施和器材。
6、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即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是承诺人的重要承诺内容之一。
第三章 安全承诺的范围和程序
7、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都应进行安全承诺。
8、新入厂职工在完成“三级”教育后签订安全承诺书,转岗职工在完成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后重新签订安全承诺书,如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应在承诺书上签字。
9、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随身携带,一份由安全科存档。
10、安全承诺书每年一月份签订,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 安全承诺的要求
11、单位主要领导是实施安全承诺签字的总负责人,安全科是组织实施和考核安全承诺的责任部门,应定期对承诺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2、职工进厂必须携带有效地安全承诺书,无安全承诺书者不准入内。
13、安全承诺誓词:我已接受过本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诺书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违反承诺的责任
14、承诺人违反承诺,造成责任事故或情节严重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及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5、安全科参照本制度,制定外来施工队伍临时用工的安全承诺规定。
16、各科室、车间要将安全承诺制度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并制定出检查考核办法。
17、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1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0年1月1日
概述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点企业必须实施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第三条 承诺内容为《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重点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承诺单位、法人代表和承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第五条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初分级分层举行《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签字仪式。
第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内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深刻认识事故发生的本质原因,有效防范事故,结合赣州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现场分析会主要是通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在事故现场召开会议,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研究对策措施,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凡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者社会影响大的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都要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
第四条 事故现场分析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事故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
第五条 事故现场分析会议地点设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
第六条 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事故现场分析会。
第七条 会议材料由事故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会务工作由事故发生地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我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基础建设,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努力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我们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确保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六、深入生产现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及时发现、上报和排除安全隐患。按省、市有关要求,主动上报安全生产信息,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和整改。
七、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八、尊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按标准储存安全风险抵押金或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
十、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监察,绝不弄虚作假。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加速企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分类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付义务
2)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负担义务的合同
3)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付义务的合同
注:在现代社会中,双务合同是最常见、最活跃、最重要的合同,而单务合同则逊色很多,并不多见
4)将合同分为单务和同与双务合同的意义:
①在双务合同的生效方面:双务合同要求缔约当事人应该具有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单务合同则仅仅要求承担义务的一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在合同变更和撤消方面: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可以“显公平”为由主张撤消或变更合同,而单务合同则不存在这种问题。
安全生产标准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的规范文件。
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制度、人员教育培训、设备设施运行管理、作业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方面。
2010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AQ/T9006—2010,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1、目的规定安全会议内容、形式和会议责任人要求,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2、适用范围工段(班组)以上部门3、责任者工段(班组)长以上人员4、工作程序4.1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各时期的...
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传达安全生产信息,贯彻各项安全决议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各级安全例会的内容、时间、范围及贯彻会议决议...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共同构建...
法人代表承诺内容主要涉及负责人总体责任,健全机构和配备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如果违反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单位将接受处罚。其中,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方面,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部门作出的暂停、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同时,单位也将接受1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款。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2)
北方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 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方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各级领导和员工。 第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应带头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承诺内容 第四条 安全生产承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严格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承诺; (二)积极接受和服从安全管理的承诺; (三)不断提高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承诺; (四)积极履行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承诺; (五)持续改进并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绩效的承诺。 第五条 安全生产承诺应逐级实施,公司法定代表人代 表公司向特种能源集团公司及公司员工进行承诺;公司其他 各级领导向自
20-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Techwin Precise Tooling Co., Ltd Wuyi, ChenJiang District, Huizhou, GuangDong Province, CHINA Tel: 86-752-2090188 Fax: 86-752-2090766 http://www.techwin.cn techwin@21cn.net 惠州天阳精密部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陈江镇五一管理区 电话: 752-2090188 传真: 0752-2090766 第 1 页 /共 2 页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目录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介绍 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安全生产,制定该制度。 第二条:认真落实安全承诺制度,是企业职工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基本保证,个人经向单位引进书面承诺, 即签订安全承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以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为成立要件,订立合同的过程即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当事人双方的协商过程,在法律上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复杂化,合同订立的时空都在扩大,以要约承诺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判断合同成立与否、进而分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就愈显必要。可以说,现代要约承诺制度存在的价值越来越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使合同成立过程清晰,易于判断。
由于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经过要约承诺,当事人意思表示趋于一致,合同就成立了。这一判定过程主要涉及要约承诺制度中的要约的概念、要约的要件、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失效、承诺的概念、承诺的要件、承诺的效力、承诺的迟到和迟延、承诺的撤回,这些内容基本囊括了要约承诺制度的全部。
2.有助于分清在曲折复杂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方面,当要约人主动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之后,双方当事人就从一般关系进入到特殊关系,受要约人会对要约产生信赖,从而进行一定的行为,而要约人应为维护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而负一定义务;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复杂化、多变化,当事人对自己的意思表示应拥有一定的修正权。这主要涉及要约的撤回、撤销及承诺的撤回制度。只有建立完善的要约承诺制度,才能通过赋予双方一定权利义务的方法处理好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在要约对要约人约束力的强弱问题上,要约人在德国法系中受约束最多,在罗马法系中受约束次之,而在英美法系中受约束最少。在英美法中,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虽然要约一旦为相对人接受即构成合同,而且,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时起,直到因要约人确定的或根据环境决定的一段时间逾期时止,要约都处于能被承诺的状态,但直到要约被接受,要约人保留在任何时候予以撤销的自由,甚至在他已宣布在某一确定的期间准备受其要约的约束的情况下,在那一段确定的期间内,他在法律上仍有撤销要约的自由。
这种不对要约人强加义务的状况,及这种宽松的制度仍能适应交易安全的需要,大体来自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英美法的基本原则对价理论:即除了包含在“签封”文件中的允诺外,允诺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它只有在受要约人已经作出回应或承诺一个对应的履行的情况下,才产生一个有约束力的义务。要约在被接受以前,通常没有相对人的任何对应履行,也未采用庄重的形式,因此要约人有撤销要约的自由。
二是英美法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发信主义”,减少了受要约人承受要约人撤销要约所产生的风险。
三是英美法属判例法制度,法官手中有相当大的衡平权,能根据现实的需要及公平正义的观念对有关制度进行矫正,使制度具有相当大的伸缩性。在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有加强要约约束力的倾向,因为法官会认为撤销要约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被认为是不公平的,从而在某些情形下,法院会不顾对价理论而坚持要约不能撤销。比如,美国在立法与司法上基本形成了要约不可撤销的四种情形:(1)由对价支持的要约的不可撤销性(该对价可以是一个很小的数目);(2)由对价中约定的禁止翻供所支持的要约的不可撤销性;(3)由法律(主要是州立法)规定的要约的不可撤销性;(4)单边合同中要约的不可撤销性。
罗马法系中要约有较强的约束力,当然这一约束力的加强也有一个过程。如法国,早期合同法的传统理论认为:不存在意思表示一致即不存在义务,这是其要约可自由撤销的理论基础,鉴于它在实践中所导致的对受要约人的不公平,法院对此进行了修正,使得在要约有确定期限或者根据个案确定有期限,而要约人提前撤销要约时,由要约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德国法系中,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最强。每个要约都是不可撤销的,撤销要约的声明不是引起损害赔偿的法律义务,而是没有任何法律效果,在承诺人承诺后,合同强制成立,除非要约人已排除了他的建议的法律效力。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未履行或未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下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约见告诫谈话。
本制度适用于对如下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二)各市(州)政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省安委会负责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央在甘及省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必要时也可提级约谈。
(二)各市(州)安委会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
(三)各县(市、区)安委会对乡(镇)政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
对县(市、区)及其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按照分级约谈原则逐级进行,也可由省安委会统一组织,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集体约谈。
约谈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行政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的约谈小组负责实施,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人民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参加。
辖区或监管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分级进行约谈。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个季度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的市(州)人民政府;
2.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3.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2起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4.一个季度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
5.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6.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7.发生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隐瞒事故、事故处理不落实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三)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四)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各级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一)对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未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要求、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约谈。主要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事故责任追究,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三)对阶段性工作行动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约谈。主要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及原因分析,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
(四)对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约谈。主要包括:群众举报时间、举报内容、对举报内容的查处落实情况、对群众上访的应急处理情况、信访回复及采取整治措施等情况。
(五)各级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内容,按照安委会的要求,约谈对象对要求约谈的事件或行为进行汇报,约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
(一)约谈准备,由组织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约谈实施,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应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作出约谈处理决定,被约谈单位应作出承诺。
约谈时,组织单位要安排专人记录,约谈后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纪要。
(三)约谈结果,约谈结束后,约谈小组要及时将约谈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被约谈单位,并报上一级安委会备案;被约谈人要根据约谈要求,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负责组织实施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
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被约谈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处罚,对被约谈人从重追究责任。
(一)责令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四)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五)提交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
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办法。
本制度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13年1月2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