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干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正常活动,不得以备案、评优为由,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基本信息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纪律

一、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实行地区和行业保护或限制,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产品、技术服务或供货商。

三、不准接受有关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入股或收受利益分成,不得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报酬和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

五、不准参加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六、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摊派或推销书刊、设备和产品等。2100433B

查看详情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CBC科技土仿石漆科技土仿石漆

  • C6005
  • Phomi
  • 13%
  • 中山市绿宝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CBC科技土仿石漆科技土仿石漆

  • C6011
  • Phomi
  • 13%
  • 中山市绿宝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 H5.5米
  • 西安海川
  • 13%
  • 西安海川苗木专业合作社
  • 2022-12-07
查看价格

  • H8米
  • 西安海川
  • 13%
  • 西安海川苗木专业合作社
  • 2022-12-07
查看价格

  • H9米
  • 西安海川
  • 13%
  • 西安海川苗木专业合作社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吊(重)锤桩机

  • 锤重0.75t以内
  • 台班
  • 广州市2006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吊(重)锤桩机

  • 锤重0.75t以内
  • 台班
  • 广州市2006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吊(重)锤桩机

  • 锤重0.75t以内
  • 台班
  • 广州市2005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吊(重)锤桩机

  • 锤重0.75t以内
  • 台班
  • 广州市2006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吊(重)锤桩机

  • 锤重0.75t以内
  • 台班
  • 广州市2005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 发光字5厘进口亚克力宽:0.15m 高:0.15m
  • 8个
  • 3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11-17
查看价格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 水晶字8、5厘进口亚克力喷漆宽:0.03m 高:0.03m
  • 36个
  • 3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11-17
查看价格

安全生产

  • 户外520灯布4.4x2m
  • 2张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12-28
查看价格

安全生产

  • 户外520灯布,尺寸5.8x2m
  • 1张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4-26
查看价格

安全生产

  • 户外520灯布,尺寸4.4x2m
  • 2张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4-26
查看价格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不向企业指定产品、不向企业指定服务、不向企业指定供货商“三不指定”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查看详情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文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

格式:pdf

大小:252KB

页数: 19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 安监总科技〔 201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省级煤矿安 全监察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 经过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 力,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 9年保持了总体稳定、 持续好转的发 展态势。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压力进一步加大, 迫切需 要更多地依靠先进技术装备支撑和安全生产科技 (以下简称安全科技) 创新驱动, 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 加强 安全科技创新工作,加快提升安全科技创新能力,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安全科技创新的目标任务 (一)目标任务。以防范事故、提高安全科技保障能力为目标,集中相关科 技研发机构、人才、资金和时间,加快推出一批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一批可 转化的安全科技

生产科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生产科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生产科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格式:pdf

大小:252KB

页数: 2页

生产科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年度安全目标: 1. 全年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人数为零。 2. 职工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要达到 100%。 3. 保持操作完成正确率达到 100%。 4. 准确完整详细记录生产数据和生产情况。 5. 合理安排生产,确保生产设备稳定正常。 6. 优化生产工艺技术,提高生产安全性能。 7. 设备按期进行维护保养,维修合格率达到 100%。 8. 职工安全培训合格率达到 100%。 二、生产科长在本单位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必须模范遵守公司的各 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 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 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 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2. 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科内全面实施, 并 自觉接受公司安全环保职卫科的监督和管理。 3. 在确保安全的前

科技成果推广合同简介

科技成果推广合同是科技应用文的一种。

由产生协作关系的双方,在相互承担一定经济技术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所订立的科技协作契约,是为实现一定的科研技术目标,提出项目和承担项目的双方在办理某一特定的科技业务时,就相互的权利、责任、义务和有关问题,达成协议而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2100433B

查看详情

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解读

《陕西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2015年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已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我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事业的发展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保障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规范和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服务于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办法》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是连接科学技术与工程应用的纽带,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基本环节,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作用的重要内容,已成为转变建设行业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技术升级的重要选择,将进一步提高产业的科技含量,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改善生态环境。

近年来,我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以建设工程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为支撑,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技术目录为引导,在全省推广太阳能光电光热技术、半导体照明、外墙外保温技术等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基本建立了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机制,取得了较好成绩,2012年,被列入国家首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推广示范省。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用法制手段解决,主要表现为:

一是推广工作要求难以落实。一些新的建设科技成果在推广应用方面缺乏法律支持,对于一些淘汰和限制落后的产品和技术,也存在执法依据不明确,难以监管到位等现象。

二是推广的方法和范围比较狭窄。我省是科技大省,建设科技成果多,但转化少,推广则更少。近年来,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推广应用得到重视,但其它类型的新技术推广应用相对较少,需要立法明确推广的方法和范围。

三是推广的管理亟待加强。一些推广技术虽然已经发布一段时间,但因未及时修订相关标准、定额,未及时出台配套的标准图和计算机软件等,使新技术难以走向真正的工程应用。同时,对已推广成果的管理也未跟上,部分工程中应用的推广产品,其性能指标与应达到的指标不符,给工程质量带来一定隐患。

按照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省住建厅起草了《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修订送审稿)》。我办收到《办法》草案后,书面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意见,通过网络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召开了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编办等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立法技术要求,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对《办法》作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三十条,对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原则、内容、程序、推广应用主要方式、保障措施、违法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办法》主要调整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办法》采取了通过积极推广新科技成果和限制、禁止落后技术两方面措施来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二)关于推广应用的基本原则

推广应用建设科技成果应当遵循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自愿选择与强制推广相结合的原则。而对于应强制推广应用之外的有关建设科技成果,则应与一般的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一样遵循相应的市场交易原则,即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三)关于推广应用的主要方式

一是定期发布《陕西省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通过发布拟推广应用或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指标、适用对象、适用地域范围以及适用起止时间等内容,增强对推广应用建设科技成果的具体适用;二是发布《陕西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主要包括科技成果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依托单位;三是试点示范和产业化基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选择适宜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试点示范和产业化基地。四是根据技术公告内容,适时组织推广会、演示会和展览会等,做好建设科技成果推广。

(四)关于推广应用的保障措施

一是制定或修改相应的标准规范。《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技术公告内容,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修订相关地方标准、定额,组织修编相应的标准图集。对节能减排、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有重大作用的建设科技成果,在技术公告中一并发布并强制推广应用。强制性推广应用的建设科技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及时组织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二是对特定的建设项目优先采用。对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各类专项试点、示范工程,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技术公告中推广应用的建设科技成果。三是实行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提供虚假或者不实信息,未按技术公告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应当依法纳入信用体系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开。

查看详情

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办法

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科技成果,是指技术先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促进建设领域科技发展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是指通过发布目录公告、组织实施示范工程、培训指导、咨询服务等活动,把建设科技成果应用于建设行业全过程的活动。

第四条 推广应用建设科技成果应当遵循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自愿选择与强制推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相关工作。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应当充分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市场主体和市场主体的选择权,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定期发布《陕西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称技术公告)。

技术公告应当包括推广应用或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指标、适用对象、适用地域范围以及适用起止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公告的要求,配套制定发布《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称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应当包括科技成果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依托单位。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技术公告时应当向有关单位征集建议案,组织专家论证后发布。

发布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应当有新的替代技术。替代技术应当是技术公告中确定的技术领域、类别。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技术公告内容,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修订相关地方标准、定额,组织修编相应的标准图集。

第十三条 对节能减排、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有重大作用的建设科技成果,在技术公告中一并发布并强制推广应用。

强制性推广应用的建设科技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及时组织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技术公告中推广应用的建设科技成果:

(一)保障性住房项目;

(二)各类专项试点、示范工程;

(三)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采用推广应用的建设科技成果,严格执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范围应用限制使用的技术或者产品,不得应用禁止使用的技术或者产品。

对技术公告限用和禁用的技术或者产品,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审查、监督内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选择适宜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试点示范和产业化基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公告内容,适时组织推广会、演示会和展览会等,做好建设科技成果推广。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作为建设教育培训的内容。规划、设计、监理、施工、房地产、市政公用事业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专业继续教育、职业(执业)资格教育培训时,应当将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二十二条 鼓励建设科技成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获得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于获得知识产权的建设科技成果,其推广应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提供虚假或者不实信息,未按技术公告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应当依法纳入信用体系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领域内使用落后技术的项目和企业进行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发布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的;

(二)收受相关单位礼物或者吃请的;

(三)对投诉举报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单位不执行强制推广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乡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事业单位,超越范围使用限制技术或者应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单位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